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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收201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2-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6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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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及《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厦劳社[2010]185号)的规定,现将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
  201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2月20日。
  二、缴费对象及缴费金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
  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象为截止2010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
  三、缴费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扣费期为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的每月6至20日。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民委员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2010年 12月6日至2011年2月20日,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四、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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