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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函[2011]15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5-6
实施时间: 2011-5-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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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定了《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是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通知》实施后将妥善解决部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缴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蒋  波  020-83182864
  省地方税务局            戴宏辉  020-85299278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人向缴费受理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填写《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一式四份),并提交以下材料。缴费受理地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确定:
  (一)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个人档案原件;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经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三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受理机构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工作年限审核,并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的“缴费资格及原工作年限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对符合办理资格的,核定并填写其离开原单位前的工作年限。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资料、《受理回执》一并移交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受理机构移交的资料后,应及时通知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申请人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目选择缴费年限并签名。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其应缴纳的金额,并填写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的“缴费金额审核”栏目,加盖公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其中一份存受理机构,一份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份退申请人,其中一份用于办理缴费。
  第七条  申请人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地税存联)向受理地地税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第八条  地税部门征收申请人的缴费款后,将缴费到账信息及时传输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缴清全部费用的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记录缴费年限等信息。
  第十条  申请人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按现行有关转移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第十二条  按本规程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申请缴费时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医疗保险按照本人户籍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经办部门办结业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将有关业务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对申请办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资格和原工作年限审核手续,但无法提供本人原始档案的人员,可按以下办法审核:
  (一)申请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个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和身份的原始凭证(如工作证、工会证等)、档案转移回执等材料,按第六条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核,并填写《遗失档案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
  (二)审核部门根据申请人填写的《遗失档案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等相关申请资料,向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发出《关于协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原始档案资料的联系函》。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协查。
  (三)审核部门根据协查反馈的《关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经历的证明》等资料,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缴费资格及其原工作年限。
  附件:1.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2.受理回执
  3.不予受理回执
  4.遗失档案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
  5.关于协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原始档案资料的联系函
  6.关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经历的证明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规定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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