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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8-26
实施时间: 2010-8-26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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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 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台资企业是福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财税优惠政策,推动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我省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发展
  (一)对入驻我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下浮30%-50%作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税费之和。
  (二) 对入驻我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两年。
  (三) 对入驻我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经区(园)管委会批准,可对其涉及园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减免。
  (四)对入驻我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减征50%。
  (五) 支持台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对台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50%补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给予融资总额年3%贴息补助。
  (六)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省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给予风险补偿。
  (七)支持台资企业技术创新。落实省政府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闽政文[2009]299号、闽政文[2009]305号等),统筹安排省级工商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列入年度福建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的台资企业予以扶持。
  (八)支持台资企业节能降耗。落实《福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8]15号),鼓励台资企业节能及循环经济项目按规定申请省级专项资金。
  (九)支持台资企业环保减排。落实《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事项的通知》(闽财建[2010]41号),鼓励台资企业工业污染治理和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按规定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十)支持台资农业企业技术进步。落实《福建省闽台农业合作条例》,鼓励台资农业企业按规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和产品成果转化项目按规定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引进先进适用的台湾农业机械优先列入我省补贴目录,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十一)减轻台资企业负担。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7号),对台资企业按照我省制定的“四缓四减两补”政策在执行期限内予以扶持。
  二、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台资企业发展
  (十二)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等政策,按规定对台资企业“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动漫企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
  (十三)鼓励台资企业享受设备更新税收优惠。落实《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等政策,按规定对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台资企业购置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十四)鼓励台资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对台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对台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对台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十六)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科技转化税收优惠。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符合条件的台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各级财政、国土、海洋、国税、地税部门要继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办事手续,优化投资环境,切实把国家和我省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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