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契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1]5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8
实施时间: 2001-5-28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消费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认定,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契税征收过程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复函》(粤财农[1999]330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79号)的规定执行,即: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例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等。而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为非普通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普通住宅的认定,原则上可从两个方面掌握:
  1、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认,具体操作可按《房地产证》记载的住宅类别确认。
  2、按住宅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认,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或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18号)规定,省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由省物价局审定;各市、县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由当地市、县物价部门审定。我省普通住宅范围的确认,由各地按上述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掌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工作的 京地税地[2005] 2005/10/14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 闽财税[2002]17 2002/4/30
甘肃省地方财政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 甘财税[2001]45 2001/7/1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京财税[2001]15 2001/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级青少年宫有关税费政策问题的通 甬地税一[2001] 2001/8/14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皖财税[2001]61 2001/7/3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政策的补充通 浙地税发[2001] 2001/6/2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化 渝地税发[2001] 2001/6/1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 深地税发[2001] 2001/4/3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 湘财税[2001]63 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