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牵引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计征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5]5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8
实施时间: 2005-4-1
失效时间: 2007-11-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0]369号)中“对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如集装箱车,统称为‘牵引车’,下同)可按车头最大拉动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现就牵引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的“核定载质量”或《机动车行驶证》副证内“准牵引总质量”项目登记了相当于牵引车“车头最大拉动吨位”的有关数据,因此,可据所记载的有关数据作为征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计税吨位;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核定载质量”或《机动车行驶证》副证内“准牵引总质量”项目没有登记相关数据的,纳税人应持证到发证部门补办登记,在补办之前,可按照牵引车“车头最大拉动吨位”的机械参数作为征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计税吨位。
  二、从2005年4月1日起,按照本文第一点规定征收牵引车的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在此时间之前已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交纳了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不再调整。
  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66号)中第十点“关于牵引车应如何计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问题”的规定从本文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10]21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2-8
实施时间:2010-2-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京地税地[2001] 2001/3/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穗地税发[2000] 2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