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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09]39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9-11-10
失效时间: 2011-11-9
法规类型: 价格评估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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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
  我局《关于重新调整和规范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7]216号)下发执行以来,得到了二手车价格评估机构和消费者的认可,市场总体反映良好。为进一步维护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二手车价格评估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必须由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承担,未取得上述资质的机构不得开展二手车价格评估服务及收费。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开展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服务,应严格按照附表二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执行,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的不得收费。
  二、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为中介服务收费,服务收费以二手车评估鉴定价值为基础,采用定额计费的办法,收费标准见附表一。表列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适当下浮。价格评估鉴定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买卖双方各负担50%)。
  三、开展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收费单位应向服务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凡符合本批复第一条规定的各地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开展上述服务的,均按本通知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批复自2009年11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11月9日止。我局闽价服[2007]216号收费期延长至2009年11月9日。
  附件:1.福建省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服务收费标准表
  2.福建省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表
  3.已取得我省二手车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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