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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1]13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3
实施时间: 2001-9-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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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其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证,要选派责任心强、态度端正并有一定的微机操作水平的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的职能管理部门。省、市国家税务局计财部门负责系统固定资产(包括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工作;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财务部门和县(区)国家税务局计财股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实物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八条 省、市国家税务局计财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的呈报、审批事项;(四)负责系统固定资产报表汇总、上报。对固定资产的分布、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五)负责系统固定资产业务知识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二)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盘盈、盘亏等的呈报审批事项;(三)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经审批后再进行帐务处理;(四)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五)编报本单位固定资产报表。
  第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其主要职责:(一)执行上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二)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事项;(三)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及时录入固定资产变更资料,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四)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报同级财务部门;(五)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与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帐,使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六)负责固定资产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一)实行实物使用责任制,指定人员管理,按帐卡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二)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三)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四)年终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帐。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系统管理,有关报批手续必须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审批权限:
  (一)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1.省级和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原值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办公用房屋建筑物。
  2.省级和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的固定资产。
  (二)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
  1.县、区级及其以上国家税务局的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征收大厅等。
  2.除县、区级及其以上国家税务局的房屋及建筑物以外,单位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3.系统内跨市调拨单位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4.原则上国税系统固定资产不准调往系统外,确需无偿调拨系统外的,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5.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6.车辆管理的审批权限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处置结果报省局备案,备案资料一式两份,每季末10日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和编码
  第十四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五条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六条 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15个子目:(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和其他货车5个细目。(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六)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七)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服务器、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八)复印机;(九)传真机;(十)移动电话;(十一)寻呼机;(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十四)电视机;(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括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七条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八条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九条 图书类资产第二十条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种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各种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值和改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入帐;(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于所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统一编码登记。
  采用按件进行编码的制度,每件固定资产都有一个唯一的编码相对应,通过编码反映某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名称及序号。具体编码方法为:
  (一)固定资产编码为六位字符长;
  (二)固定资产编码第一位为资产类别代码;
  1.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第一位编码为“1”。
  2.一般设备类中交通工具资产第一位编码为“2”。
  3.除交通工具以外的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类第一位编码为“3”。
  (三)固定资产的第二至六位编码,原则上按顺序排列。各市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其编码原则。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税收工作的需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分为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项目论证。
  第二十七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九条 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一)自制的固定资产,由申请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完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1.基本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认真履行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完工验收后要抓紧进行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三个月内转交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转交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因种种原因到期不能转交的,为保证固定资产及时入帐,按基建帐面实际支出数80%予转固定资产,待全部决算完毕后再对予转固定资产进行调整。
  2.各单位基建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要有一名局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交付完工项目证件要齐全。(包括土地证、房产证等),按规定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由管理人员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经有关部门人员签字盖章后,一联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二联交财务部门记入固定资产帐。对基建项目负责人和基建财务人员实行固定资产转交责任制,未办完转交手续前不得转岗或调离。完工项目长期不能转交固定资产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二)购置的办公楼、宿舍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三)购建的固定资产,由申请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购入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四)无偿调人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五)盘盈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分为出售、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一)闲置的固定资产;(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报废的固定资产;(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七)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出售、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固定资产出售,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财产处置;(二)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财产处置;(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或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报损指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四)盘亏,指固定资产经过盘点清查与帐面数字差数的财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出售固定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帐。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有关文件及资料:(一)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复印件;(二)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报表及帐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采用货币和实物两种计量单位,由会计和财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七条 单位会计人员控制固定资产总值,在总帐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科目。明细帐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品种设置帐户进行核算。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品种设置实物明细帐,记载固定资产实物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数量和金额。按使用部门、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簿(卡),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理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理,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进行一次,发现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后,查明原因,及时报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帐进行核对;(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帐务处理。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盘活存量资产,各单位应将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固定资产按明细进行统计,在安排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时首先将其调剂安排使用,以便达到物尽其用。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
  包括: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各类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有关部门文件、批复书、数据光盘等。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不含当年)。数据光盘永久保管。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基础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而形成比较系统的档案管理。财务人员管理的固定资产帐簿按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档案,分年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立卷。
  第十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有依法维护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难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四)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的;(六)不按规定运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影响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进程的。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各种审批手续,擅自购建固定资产的,一经查出,可以采用通报批评、查封、没收等办法进行处置。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加强对本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参考标准
  附件二:固定资产各种审批表
  附件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参考标准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
  (一)土地
  1.农场(永久)
  2.果园(永久)
  3.其他(永久)
  (二)办公用房(50年)
  (三)职工宿舍(50年)
  (四)其他建筑物
  1.培训中心(50年)
  2.教学楼(50年)
  3.招待所(50年)
  4.其他(25年)
  二、一般设备类
  (一)小汽车
  1.小轿车(10年)
  2.吉普车(10年)
  3.二十坐以下旅行车(10年)
  (二)大轿车(10年)
  (三)货车(10年)
  1.大货车(10年)
  2.小货车(10年)
  3.厢式货车(10年)
  4.轿货车(10年)
  5.其他货车(10年)
  (四)摩托车(5年)
  (五)其他机动车(10)
  (六)各种机动船(10年)
  (七)计算机
  1.大型机(30年)
  2.小型机(20年)
  3.服务器(12年)
  4.台式或手提式微机(6年)
  5.中型机(25年)
  (八)复印机(8年)
  (九)传真机(7年)
  (十)移动电话(7年)
  (十一)无线寻呼机(8年)
  (十二)录像设备
  1.录放机(15年)
  2.摄象机(15年)
  3.编辑机(10年)
  (十三)照相机(10年)
  (十四)电视机(10年)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类
  1.空调机(8年)
  2.办公家具(15年)
  3.打印机(7年)
  4.音响设备(20年)
  5.其他(10年)
  三、专用设备(10年)
  四、文物和陈列品
  (一)古物(永久)
  (二)字画(永久)
  (三)纪念品(30年)
  (四)其他(20年)
  五、图书(100年)
  六、其他固定资产
  (一)文体设备
  1.大型乐器(20年)
  2.大型体育器材(10年)
  (二)卫生所医疗器械(10年)
  (三)食堂用各种用具(10年)
  (四)洗衣机(10年)
  (五)电冰箱(10年)
  (六)其他(10年)
  附件2:固定资产各种审批表
  1.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3.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
  4.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相关附件:
附件2(1):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doc    
附件2(2):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doc    
附件2(3):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doc    
附件2(4):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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