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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
发文文号: 粤人社发[2010]1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10-1-18
实施时间: 2010-1-18
失效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6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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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各地在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中反映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粤劳社〔2007〕103号文第一条中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人社发[2012]118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2-5-24
实施时间: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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