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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资发[2009]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6-4
实施时间: 2009-6-4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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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的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的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通过相应程序被任命(聘任)为总会计师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除应具备《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资格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资格;
  (二)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三)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主要有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制度建设、风险控制管理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开展财务预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组织开展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实施企业财务收支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进行调查分析,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八)定期向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等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八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企业重大经营事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或参与权;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权。
  第九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经营事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或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列席或参加企业重要决策会议,如董事会会议。主要包括: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融资、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重大决策和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总会计师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主要包括: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负责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大额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付。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价
  第十四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价工作分为年度履职评价和任期履职评价。年度履职评价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价;任期履职评价应当结合相关审计结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国资委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总会计师定期或不定期向国资委述职或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制度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管理和监督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评价,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月度快报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分析,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所发挥的参与或监督作用,有无重大财务决策失误;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国家财经法规、税收法规、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以及国资委有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于企业总会计师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出现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管理工作混乱、重大财务决策失误、内部控制制度失效、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免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子公司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处行业对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另有规定的,按其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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