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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资委统[2007]73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07-11-2
实施时间: 2007-11-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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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监管单位: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7]323号)的规定,现将《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单位。
  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按此规定执行,你单位相关工作,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确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7]323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小组,选聘工作小组由办公室、监察室和统计评价处组成。统计评价处负责选聘工作的具体事项,监察室负责对选聘工作的合规性进行全过程监督,办公室负责有关经费的审核和支出。
  第三条 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根据工作需要,向工作小组提出选聘工作方案,报委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四条 入选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原则上不低于40名(截止投标日);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有本市国有企业审计经验或参加相关培训,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 选聘工作小组按以下程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1、制作审计项目清单,包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目的、企业名称、有关数据、基准日、审计费用、时间要求等内容;
  2、向备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下发通知书;
  3、拟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选聘工作小组;
  4、以现场抽签方式进行随机选聘;
  5、向委党政联席会议通报随机选聘结果;
  6、签订业务约定书。
  7、经抽签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放弃执行该项目、转让项目、不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者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取消本次入选资格,由市国资委重新组织选聘。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由企业或市国资委承担。
  第七条 市国资委设立账户,统一管理、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费用。
  第八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市国资委按规定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对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国资委可组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复审。
  第九条 对经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实的,市国资委根据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扣减其中介费用。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不再聘用其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下列经济活动,负责组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不良资产财务核销审计;
  2、清产核资鉴证审计;
  3、其他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监察室、统计评价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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