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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0]6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25
实施时间: 2010-1-25
法规类型: 保监会有关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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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
  2008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为确保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具体测试方法、标准和控制程序请遵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见附件)执行。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
  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1、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
  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
  3、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
  4、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
  5、以上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报告,供研究决策。
  (二)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保持专业判断的独立性。如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违反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若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将追究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三)准备金计量承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准备金计量假设、模型、具体方法及其变更,建立准备金计量报告的会签制度。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准备金计量承办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四)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之前将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后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在开业申请材料中向保监会报送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作为财务制度的一部分。
  (五)注册会计师在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准备金计量的内控程序是否符合保监会相关规定,是否得到一贯遵循和有效执行。
  三、关于准备金计量的折现率假设
  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该市场利率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中国债券信息网“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加合理的溢价确定。溢价幅度暂不得高于150个基点。
  四、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
  财产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数据测算并确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但测算风险边际的方法限定为资本成本法和75%分位数法,风险边际与未来现金流现值的无偏估计的比例不得超出2.5%-15.0%的区间,同时测算风险边际的方法和假设应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不具备数据基础进行测算的财产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应采用行业比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风险边际按照未来现金流现值的无偏估计的3.0%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风险边际按照未来现金流现值无偏估计的2.5%确定。
  五、关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财务报告准备金计量原则均适用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未通过测试的分红产品的经营情况也应当在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各张财务报表中反映。例如,某分红保险产品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其保费和赔付支出不能确认为分红保险利润表中的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但其相关的经营费用、宣告红利等仍应在分红保险利润表中列示。
  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分红保险产品的基本信息应在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基本情况”部分披露,其对应的负债,在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项目中列示。
  六、关于非保险合同保单负债的计量
  非保险合同保单的负债应根据产品性质,适用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其中,属于金融工具的,应按照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具体如下:
  1、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的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考虑保险风险的现金流,除非这部分现金流对整个合同现金流的影响不重大。
  2、投资连结保险分拆后的独立账户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万能保险分拆后的投资账户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4、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户投资金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5、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户投资金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七、关于寿险公司有关报告的衔接过渡
  为了保持寿险公司有关监管报告的前后衔接和监管信息的平稳过渡,寿险公司除按照新会计政策编报2009年年度及以后各期偿付能力报告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之外,还需要同时按照实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之前的会计政策和精算规定向保监会报送2009年和2010年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备考报告),2009年年度、2010年各季度和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
  八、关于报告报送时间
  各公司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其备考报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及其备考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可以延迟至2010年5月15日前报送。
  2010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送。2010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期初数应根据审计后的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做相应调整。
  九、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
  2008年1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其中已将保险业务监管费计缴基础从以前的“自留保费收入”修改为“自留保费”。自留保费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保费减去分保给再保险人后的金额,不是财务报表中的自留保费收入,其计算口径不因会计核算口径的变化而变化。
  十、关于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执行《2号解释》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各公司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积极推进保险业贯彻落实《2号解释》的各项工作。
  (二)高度重视,加强学习。《2号解释》的施行将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方式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员工对《2号解释》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2号解释》的内涵和精神实质。《2号解释》实施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将有所增加,但这只是由于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准备金计量口径由审慎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向公允的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转变的结果,这种影响是一次性的,并不代表公司的财务风险减弱或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对此,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精心组织,依法合规。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各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公司应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2号解释》实施工作小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2号解释》顺利实施。同时,严格禁止各公司在执行《2号解释》的过程中,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之机,滥用会计准则赋予的会计判断,操纵公司利润。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实施新会计政策后的2009年年报组织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公司和高管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如有《2号解释》实施方面的建议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黄洋、郭菁
  电 话:010-66286125 66286182
  附件: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判断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方法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1.2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是指,除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形外,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保险附加利益。其中,缺乏商业实质是指保单签发对交易双方不产生可辨认的经济影响。保险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比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多支付的金额。
  1.3保险人应在保单初始确认日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并在财务报告日进行必要的复核。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确认为保险合同,按照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原保险保单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2.1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
  第一步,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其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可能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火灾的发生或不发生,被保险人是否能生存到保单约定的年龄,被保险人是否会患上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等。
  如果保险人没有转移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转移的是其它风险,如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费用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等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
  第二步,判断原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原保险保单具有商业实质。如果原保险保单包含的多项互斥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根据合同设计初衷、合同条款和经验数据进行判断,选择合理的具有商业实质的保险事故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第三步,判断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
  (1)对于非年金保单,以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来衡量保险风险转移的显著程度。如果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在保单存续期的一个或多个时点大于等于5%,则确认为保险合同,其中:
  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
  ()×100%
  公式中的分子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分母是指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即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或满期给付金;对于非寿险保单,是指保险人支付退保金或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支付的金额。公式中上述金额的计算不考虑现值和概率。
  从保险风险比例的计算公式可知,非寿险保单通常显而易见地满足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条件,因此保险人往往可以不计算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直接将大多数非寿险保单判定为保险合同。
  (2)对于年金保单,转移保险风险是否重大的判断较复杂,且通常情况下,长寿风险的转移是重大的,因此,在实务中可以简化处理,转移了长寿风险的,通常可确认为保险合同。
  2.2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判断一组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
  第一步,对保单进行合理分组,将风险同质的保单归为一组。
  第二步,从保单组合中选取足够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保单样本,保单样本的选取应当考虑保单分布状况和风险特征,例如投保年龄、性别、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
  第三步,如果所取样本中大多数保单都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则该组合中的所有保单均确认为保险合同。
  3、再保险保单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3.1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判断再保险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
  第一步,判断再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对于再保险保单,转移保险风险是指再保险分入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和时间应取决于原保险合同已决赔款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并且直接地随着已决赔款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再保险分入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或时间发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则就认为该再保险保单没有转移保险风险,不确认为再保险合同。
  第二步,判断再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对于再保险保单,如果再保险交易未对交易双方产生可辨认的经济影响,则该再保险保单不具有商业实质。
  例如,某再保险保单规定再保险分入人需要对分出人进行赔偿,但同时,再保险分出人又通过另一个保单直接或间接地、以其他形式赔偿再保险分入人,由于该项交易对交易双方没有实质的经济影响,因此,该再保险保单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三步,判断再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以再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来衡量保险风险转移的显著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再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
  ()×100%
  再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大于1%的,确认为再保险合同。对于确实难以适用上述公式的再保险保单,保险人可以制定合理的替代性测试方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施行。
  3.2对于显而易见满足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条件的再保险保单,保险人往往可以不计算再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直接将再保险保单判定为再保险合同。
  3.3判断再保险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需要全面理解再保险保单的实质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协议。
  3.4再保险交易双方对同一保单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应互相通报。
  4、控制程序
  4.1保险人应制订健全、有效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经管理层批准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施行。
  4.2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样本选择、假设设定、测试方法和标准选用、信息披露等重大会计政策的选择权由保险人董事会和管理层行使,不得经由单一部门或个人决定,相关决定必须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类似决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承办部门有责任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交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测试结果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报告。
  4.3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应当明确所需遵循的分级授权、会签和审批流程,明确参与测试流程的财会、精算等部门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4.4保险人应定期对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影响其有效性的情况下应及时修订,以保证测试制度和程序的持续适用。
  4.5保险人应完整保存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相应的文档记录及相关支持材料,包括产品说明、销售策略、合约信息、测试模型、测试假设、测试结果和复核记录等。以上档案的保管方式和期限遵循国家关于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
  4.6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和标准在各会计期间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保险人如确有需要变更,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及其对相关报告、数据的影响,并于决定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中国保监会认为变更不当的,有权否决。
  5、附则
  5.1本指引是保险人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一般标准。保险人可以在遵循本指引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和标准,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施行。
  5.2本指引自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案例
  附件: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案例
  〔例1〕20×7年1月1日,甲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趸交10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原保险保单,被保险人为33岁男性公民,保单主要条款规定如下: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甲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本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甲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甲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甲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4)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和年龄特征,该保单趸缴保险费1000元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175元,各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如下:
  单位:元
  保单年度12345678910
  现金价值900944970997102410531082111211431175
  本例中,该保险公司采取以下步骤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第一步:识别保险风险。本例中的原保险保单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疾病导致其身故的保险风险。
  第二步:判断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本例中被保险人因意外、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支付保险金,因此,该保险风险转移具有商业实质。在意外、疾病身故两种互斥的给付情形下,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经验数据后,选择疾病身故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第三步:计算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风险比例,本例中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即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支付1倍基本保险金额的保险金;保险事故未发生情景下,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期间内选择退保的,保险公司按保单现金价值支付退保金;如被保险人持有保单至满期日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支付满期给付金,计算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风险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12345678910
  保险风险比例11%24%21%18%15%12%9%6%3%0%
  本例中有8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风险比例大于5%,满足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条件,因此,确认为保险合同。
  〔例2〕20×7年1月1日甲寿险公司与丁某签定一份期缴年金保单,年交保费1000元,被保险人为年龄为35岁的男性,保单的主要条款规定如下:
  (1)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60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A、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交费账户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B、选择按照转换日的年金费率将交费账户累积金额转换为10年固定年金;
  C、选择按照转换日的年金费率将交费账户累积金额转换为生存年金。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交费账户累积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例为不保证年金费率的递延年金保单,保险公司在积累期内未承担长寿风险,因此,不确认为保险合同。在未来转换日,如果被保险人选择C款转换方式将该保单转换成生存年金,即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了长寿风险,则在转换日应将该保单确认为保险合同。
  〔例3〕20×7年1月1日,甲保险公司与丁某签订一份年缴五年期定期寿险原保险保单,被保险人为33岁的女性公民,年缴保费1500元,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单主要条款规定如下:
  (1)被保险人于本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甲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疾病伤害或于本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例为年缴定期寿险保单,如果发生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将支付50万元的保险金,如果未发生保单预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无须支付,且由于该保单为年缴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内现金价值很小甚至为0,因此,可以清楚地判断甲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支付金额大大超过保险事故未发生情景下的支付金额,该保单满足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条件,确认为保险合同。
  〔例4〕20×7年1月1日,甲保险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工程保险,保险金额为40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7年1月1日零时至20×8年12月31日24时;保费总额为4000元,分两年于每年年初等额收取。
  本例中,如果发生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则甲保险公司将支付4000000元的赔款支出,如果未发生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丙公司选择在保险期间内退保的,则保险公司应退还剩余保险期间的保费,丙公司未选择退保的,则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无须支付保险金,因此,根据保单条款就可以清楚地判断甲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支付金额大大超过保险事故未发生情景下的支付金额,该保单满足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条件,确认为保险合同。
  〔例5〕20×7年,甲保险公司销售一款趸交10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实现保费5000万元,产品主要条款规定如下: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甲保险公司在财务报告日对该产品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步骤如下:
  第一步:将该产品下的所有保单归为一组。
  第二步:从保单组中抽取保单样本进行测试。根据20×7年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分布,按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20-40岁)、性别(男或女)、缴费方式(期缴或者趸缴)和缴费期限(5年期、10年期)等不同风险特征选取200个保单样本,每张保单的测试过程如例1所示。
  第三步:如果抽取测试的样本中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件数大于100个,则可以认为该保单组的保单均转移重大保险风险,全部确认为保险合同。
  〔例6〕20×7年1月1日甲寿险公司销售一款期缴年金保险产品,产品主要条款如下:
  (1)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60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A、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交费账户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B、选择按照签发保单日的年金费率将交费账户累积金额转换为生存年金。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交费账户累积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例为保证年金转换费率的递延年金保险产品。在产品开发时,保险公司如果预计大部分客户在未来会选择保单签发日提供的保证的年金费率选择权,那么保险公司承担了长寿风险,应将该产品确认为保险合同。在财务报告日,保险公司应对该产品进行必要的复核,如果根据实际数据发现,大部分客户未选择保单签发日提供的保证的年金费率选择权,意味着该保证的年金费率过低,保障程度过低,在复核日不能将该产品确认为保险产品。
  〔例7〕20×7年,ABC再保险公司与XYZ原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超额赔款再保险保单,同意对XYZ公司500万以上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规定了赔偿限额为100万,ABC公司收取再保保费10万。
  本例中,ABC公司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步骤如下:
  第一步:全面理解再保险业务的背景和实质,判断再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本例中原保险人将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赔款损失通过再保险保单转移给ABC再保险公司,为转移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保单。
  第二步:了解所有相关合同及协议,明确其商业目的和转移本质。本例中,通过对相关协议的了解和全面评估,如果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再保险分入人将按照合同条款对分出人进行赔偿,且通过审查,未发现再保险分出人通过另一个保单直接或间接地、以其他形式赔偿再保险分入人,判定该再保险保单具有商业实质。
  第三步:计算保险风险比例。首先,对损失模型、赔付模式、贴现利率等做出合理的假设,根据以上假设对未来现金流进行随机模拟,得到再保险分入人与分出人之间所有现金流的净现值。本例中ABC公司根据经验数据模拟XYZ公司损失金额及发生概率分布如下表,并假定贴现利率为0,通过分析预测得到ABC公司的损益分布如下:
  XYZ原保险公司 损失金额(万)发生概率(%)ABC再保险公司 净损益(万)
  091.510
  107.00
  501.0-40
  1000.5-90
  其次,计算再保险分入人收取的保费现金流的现值,本例中再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10万元。
  再次,计算保险风险比例
  =1.0%×40/10+0.5%×90/10=8.5%
  由于该保单的保险风险比例>1%,满足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条件,因此,确认为再保险合同。

相关附件:
附件: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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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 保监发[2006]12 2006/12/22
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 2006/4/12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保监发[2011]47 2011/8/3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7]35 2017/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