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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启用水利工程供排水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3]7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
发文时间: 2003-10-8
实施时间: 2003-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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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水利(水务)局,省水利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文件规定,我省从2003年10月1日起,将水利工程供(排)水水费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全省统一启用《湖南省水利工程供排水统一发票》,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水利工程供(排)水水费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主动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凭税务登记证办理发票领购簿。
  二、凡我省境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利发电、城市环保等用水单位和用水户供应天然水及向排水受益单位、受益户收费时,应一律使用《湖南省水利工程供排水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不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及其他收据,其他任何收费均不得使用该统一发票。
  三、统一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黑色)、发票联(棕色)和记账联(绿色),规格为190mm×110mm. 发票联必须使用防伪水印纸并加盖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四、统一发票由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批,到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五、统一发票委托省水利厅代为统一保管、发放,验旧购新;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领购统一发票时,要先提出申请,经市、州地税局签署意见后,到省水利厅领购。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购领统一发票,按上述原则到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使用单位出售统一发票时,应凭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购领簿》签注的数量进行发售,每次发售量不得超过半年用量,同时按照发票号码顺序记好台账,每半年须向同级地税部门报送统一发票领、用、存报表。
  六、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对统一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购、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对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水利工程供(排)水水费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是收费性质的重大改革,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税务、水利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水利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水利工程供排水统一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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