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业财务制度 > 外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存中方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9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8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外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9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存中方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9年10月以国税函[1999]70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做出了规定。2000年11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向外商投资企业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京财企二字[2000]1858号),其中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具体口径和方法。为便于上述各项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仍按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的原则执行。其中,京财企二字[2000]1858号文件中列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经企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并交存后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其他有关各项福利费均在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实际列支;除上述各项以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存上述各类福利类费用后的余额,除有关文件规定可以留在企业自行使用的以外,仍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上述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
  2001年2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