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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福利类费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9]70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9-10-27
实施时间: 1999-10-27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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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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