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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一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征[2000]4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31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11-9-2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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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税收管征业务规程,确保CTAIS推广运行的顺利进行,切实贯彻依法治税思想,市局决定统一纳税申报期限,现将《关于统一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纳税申报期限,是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规范征管的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相互配合。要以各种方式、途径,认真做好纳税申报期限统一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办税服务厅要印制、张贴《通告》,为纳税人提供《通告》印刷品并耐心解答纳税人的咨询。
  二、纳税申报期限统一后,市局决定将2001年的1-2月作为缓冲期,对此期间纳税人在每月11-15日申报纳税的,暂不予处罚和加收滞纳金,但必须责令其改正。自3月份起,凡逾期申报纳税的,一律予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问题,企业仍按各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或纳税申报期报送报表,逾期未报的应予催办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二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三十条和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规定》(国税发〖1993〗117号)第二、三条和《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厦国税征〖1998〗016号)文规定办理。
  五、市局原有关申报纳税期限规定与《通告》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通告》和本通知为准。筹建期的企业纳税申报仍按照《关于筹建期间企业纳税申报管理问题的批复》(厦国税征〖1998〗012号)文执行。
  以上通知希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统一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各相关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将推行全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CTAI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业务规范(修订本)》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规定:
  1、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内。
  2、金融业营业税(不包括典当业)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季度后10日内;保险业和典当业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内。
  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月后7日内。
  4、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季度(包括第四季度)申报预缴期限为季后15日,年度申报缴纳期限为年后45日内。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季度(包括第四季度)申报预缴期限为季后15日内,年度申报期限为年后4个月内。
  二、申报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遇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三、违反规定,逾期申报和纳税的,将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和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四、以上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相关纳税人自觉遵照执行。我局原有关申报期限规定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1
实施时间:20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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