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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申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注协[2009]11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注协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0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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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湘注协[2008]123号)的要求,结合2009年防伪标识使用情况,现将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事务所)防伪标识管理及申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防伪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1、事务所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属于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自律行为,诚请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这一自律行为。
  2、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防伪标识的保管、发放和收回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履行领取、收回登记手续。
  3、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州协会)应安排专人负责防伪标识的保管、申领及报备工作,及时将事务所申领信息上报我会业务监管部。
  4、从2010年起事务所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要求粘贴防伪标识。
  5、根据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事务所留存档案业务报告必须贴有防伪标识复印件。
  6、事务所每次申领防伪标识时,应当填写《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申领登记表》(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表》(附件2)。上述表格一式二份,事务所和协会各执一份,同时将已粘贴防伪标识的业务报告留存件、发票存根及复印件以及业务约定书提交协会检查。否则,暂停发放防伪标识。
  7、市州协会按季度将事务所填写的《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表》以及由协会编制的《市州协会防伪标识申领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3)的书面材料及电子版上报我会业务监管部。
  二、2010年防伪标识的领取
  1、事务所按季度申领防伪标识,1、4、7、10月份1—20日内持本所的介绍信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到注册地协会申领本季度的防伪标识(其中长沙地区事务所到我会业务监管部申领)。申领防伪标识的数量约以上年度该季度业务报告数量为限,当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不足10枚时,可持有本所介绍信继续申领。2009年12月20日开始申领2010年第一季度的防伪标识。
  2、市州协会根据本地区事务所防伪标识需求数量,按季度到我会业务监管部领取,2009年12月15日开始申领2010年第一季度的防伪标识。市州协会须将发放事务所防伪标识的信息及时上报业务监管部。
  3、事务所2009年度的防伪标识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并于2010年1月10日前将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防伪标识缴回发放防伪标识的协会。市州协会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本协会尚未使用的防伪标识送至我会业务监管部。
  4、新成立的事务所,需提交防伪标识申领报告,根据事务所规模核定其申领数量。没有缴纳行业公约保证金的,需先缴纳行业公约保证金。
  三、2010年我会将对事务所防伪标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存在管理混乱、保管不当等问题严重的事务所将给予停发防伪标识,并按照《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严肃处理。
  联 系 人:余丹凤
  联系电话:0731-85165432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申领登记表
     2、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表
     3、市州协会防伪标识申领使用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湘注协[2009]11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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