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等二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注协[2008]12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注协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08-12-5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78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秩序,净化执业环境,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经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决定在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实施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粘贴防伪标识,现将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的《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防伪标识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上使用防伪标识,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2、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防伪标识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抄 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审计署长沙特派办,银监会湖南监管局,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开行湖南省分行,农开行湖南省分行,工行湖南省分行,建行湖南省分行,中行湖南省分行,农行湖南省分行,各市(州)、县(市、区)工商局
  附件1: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作用,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名义出具虚假业务报告,加强行业自律,治理商业贿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及来湘临时执业的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事务所)。
  省内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规定,当地没有规定的遵守本暂行办法。
  已经实施防伪标识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所来湘临时执业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业务报告均应当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应当粘贴在业务报告首页右上角位置。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属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自律行为。
  在业务报告上粘贴防伪标识仅证明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及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资产评估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长沙地区事务所的业务报告的防伪标识管理工作由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我会)负责实施,其他市州事务所的业务报告的防伪标识管理工作由我会委托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州协会)实施。对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协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也不得人为设置地区保护,不得妨碍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事务所在初次领取防伪标识时应向事务所注册地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㈠ 防伪标识领取申请报告;
  ㈡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㈢ 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㈣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及印鉴印模式样、个人签名原件;
  ㈤ 守信承诺书。
  前款所提交的材料均应加盖事务所公章。
  第七条 已领取防伪标识的事务所名单由我会或者市州协会向事务所执业项目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提供。
  第八条 事务所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防伪标识领取人等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注册、转所等情况时,须及时向我会和申请领取防伪标识的协会报备,并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六条㈣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防伪标识分地区、按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分类、编号,由我会统一监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事务所到注册地协会申领防伪标识。
  以事务所分所名义出具业务报告的事务所分所在分所注册地协会申领防伪标识;事务所分所以总所名义出具业务报告的,总所设在湖南省内的必须使用总所注册地协会发放的防伪标识,总所不在湖南省内的按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长沙地区事务所业务报告防伪标识发放和管理由我会办理,其他市州协会负责辖区内事务所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的发放和登记管理,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协会须严格加强防伪标识管理,防止冒领、丢失和损坏。
  协会在发放防伪标识前,应将防伪标识样本送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备案。
  市州协会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我会收回委托权限。
  第十二条 事务所每次申领防伪标识必须提交事务所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防伪标识申领登记表、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表,同时提交前次申领的防伪标识已经粘贴的业务报告的留存件(需提供首页为粘贴防伪标识复印件的完整的业务报告)和收费发票存根联(或者发票复印件)等,以便协会办理发放防伪标识前核查行业公约执行情况。
  除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前款所述资料随发放的防伪标识退还事务所。
  第十三条 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数量根据上年业务收入核定,每批次限量申领,其中上年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每批次最多可以申领60枚,上年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3000万元之间的每批次最多可以申领50枚,上年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每批次最多可以申领40枚,上年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每批次最多可以申领30枚。
  市州协会可根据情况对地处边远地区的事务所适当调整每批次防伪标识发放数量,但每批次最多不得超过上一个收入级次的数量。
  当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不足5枚时,可以再次申领。
  防伪标识按年度使用,跨年作废,事务所每年12月31日止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防伪标识必须于次年元月10日前缴回发放防伪标识的协会。
  每年12月1日起开始申领下一年度的防伪标识。
  第十四条 省内事务所到注册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执业,出具的业务报告粘贴事务所注册地协会发放的防伪标识。
  省外事务所来我省执业,每做一单业务均需提交事务所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领防伪标识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事务所注册地省级协会(境外事务所有财政部或中注协、中评协批准来内地临时执业的许可证)开具的资信证明、防伪标识申领登记表、业务约定书、收费发票存根联及业务报告正本,到我会申领防伪标识并现场粘贴。
  第十五条 事务所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防伪标识,作废的防伪标识应当在下次申领时缴回发放防伪标识的协会,不得自行销毁,也不得流失。
  第十六条 事务所如发生遗失防伪标识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发放防伪标识的协会并在省或市级报刊上连续3天刊登作废声明,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发放防伪标识的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事务所要加强防伪标识使用管理,设专人负责申领、登记、保管,严禁贩卖、转借、转让、丢失等。
  第十八条 事务所及其经办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或者发生会员署名举报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暂停发放相关事务所防伪标识,由我会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惩处,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惩处的同时,由发放防伪标识的协会收回已经发放尚未使用的防伪标识。
  第十九条 事务所受到省及省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正式作出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暂停发放防伪标识,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防伪标识由发放防伪标识的协会收回。
  事务所受到省及省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正式作出撤销事务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停止发放防伪标识,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防伪标识由发放防伪标识的协会收回。
  第二十条 事务所受到省及省以上协会作出公开谴责自律惩戒的,暂停发放防伪标识。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执业收费违反项目所在地行业公约规定的,暂停发放防伪标识,同时交由省公约监督委员会或者事务所注册地行业公约监督委员会处理,处理结束后恢复发放防伪标识。
  第二十二条 我会在发现事务所违反本暂行办法或者收到会员署名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调查处理。
  会员署名举报不实或者恶意举报的,我会将按照《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暂停发放防伪标识的时间从暂停发放防伪标识之日起不少于60日(因执业收费暂停发放防伪标识的除外)。处罚期、惩戒期过后或者整改完成并达到暂停发放防伪标识60日后,事务所向我会提交整改情况和要求恢复申领防伪标识的书面报告,我会根据其整改等情况确定恢复发放或者停止发放防伪标识。
  第二十四条 对事务所暂停或者停止发放防伪标识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发放防伪标识或者不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防伪标识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 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管理防伪标识的发放和使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防伪标识印制及管理
  全省所用防伪标识由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我会)统一监制,按地区编号,免费发放和管理。长沙地区防伪标识由我会发放、管理,其他市州防伪标识由我会委托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州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州协会)发放、管理。每更换一批防伪标识,均应向当地相关部门提供防伪标识式样备案。
  二、防伪标识使用范围
  凡在湖南省境内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包括临时来湘执业的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事务所),其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均应当使用防伪标识,并将防伪标识粘贴在业务报告首页右上角位置,每个文号的业务报告只使用1枚防伪标识。粘贴防伪标识的业务报告提供给报告第一使用单位(提供给其他使用单位时可以将粘贴防伪标识的业务报告首页复印)。根据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用途确定报告的第一使用单位,业务报告的第一使用单位由委托人确定(例如:主要用于企业工商年检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第一使用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于银行贷款信用等级评定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第一使用单位是发放贷款的银行、国资委委托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第一使用单位是国资委、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第一使用单位是证监会、验资报告第一使用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三、防伪标识发放程序
  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必须按照《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注册地协会提交申领防伪标识的相关材料,其中长沙地区事务所以及来湘临时执业的省外事务所向我会提交相关材料。
  防伪标识领取数量根据事务所上年业务收入核定,每批次限量申领,其中上年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每批次最多可以申领60枚,上年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3000万元之间的每批次最多可以申领50枚,上年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每批次最多可以申领40枚,上年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每批次最多可以申领30枚。
  市州协会可根据情况对地处边远地区的事务所适当调整每批次防伪标识发放数量,但每批次最多不得超过上一个收入级次的数量。
  当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不足5枚时,可以再次申领。
  省外事务所每项业务领取1枚并在我会现场粘贴。
  防伪标识按年度使用,跨年作废,事务所每年12月31日止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防伪标识必须于次年元月10日前缴回发放防伪标识的协会。
  每年12月1日起开始申领下一年度的防伪标识。
  四、防伪标识管理责任
  (一)防伪标识的保管、发放和收回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履行领取、收回登记手续,将时间、标识号码及数量等进行详细登记。
  事务所和各市州协会应安排专人负责防伪标识的保管、申领及报备工作,将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报我会备案,若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否则,暂停发放防伪标识。
  (二)事务所每次申领防伪标识时,应当填写“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申领登记表”、“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表”(上述表格一式二份,事务所和协会各执一份)。否则,暂停发放防伪标识。
  市州协会应当将事务所填写的上述表格以及由协会编制的“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申领使用情况汇总表”等3张表格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并上报我会业务监管部。市州协会不及时上报上述3张表格的,我会收回委托权限。
  (三)事务所每次申领防伪标识时,必须与协会工作人员一起核对防伪标识领取和使用数量。作废的防伪标识应在下次申领时交回发放部门,不得自行销毁或流失。领取数和使用数不一致的必须认真查明原因,凡是没有缴回作废的防伪标识的,一律暂停发放防伪标识直至查明原因。
  (四)事务所发生遗失防伪标识情况的,必须及时报告发放防伪标识的协会并在省或市级报刊上连续3天刊登作废声明,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防伪标识发放的协会备案。否则,暂停发放防伪标识。
  (五)事务所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暂停发放防伪标识,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防伪标识由发放防伪标识的协会收回。
  (六)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停止发放防伪标识,其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防伪标识由发放防伪标识的协会收回,已经使用的,必须如实填写“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表”,并将“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申领登记表”和“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表”缴回发放防伪标识的协会,协会按照《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检查。否则,按照《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处理。
  (七)事务所将防伪标识用于其他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的,暂停发放各当事方防伪标识,由我会进行调查处理。非法贩卖防伪标识的,停止发放各当事方防伪标识,进行行业惩戒或者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惩处。
  (八)事务所频繁申领防伪标识的,我会将重点跟踪检查其执业质量和执业收费情况。
  (九)我会根据防伪标识发放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处理。发现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暂停发放防伪标识,收回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防伪标识,并进行行业惩戒或者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查处。
  (十)事务所执业收费违反项目所在地行业公约规定的,暂停发放防伪标识,同时交由省公约监督委员会或者事务所注册地行业公约监督委员会处理,处理结束后恢复发放防伪标识。
  (十一)暂停发放防伪标识的时间从暂停发放防伪标识之日起不少于60日(因执业收费暂停发放防伪标识的除外)。处罚期、惩戒期过后或者整改完成并达到暂停发放防伪标识60日后,事务所向我会提交整改情况和要求恢复申领防伪标识的书面报告,我会根据其整改等情况确定恢复发放或者停止发放防伪标识。
  五、防伪标识发放纪律
  我会及市州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服务质量。严禁借发放防伪标识接受事务所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吃请、娱乐活动,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暂行办法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停止使用我省审计报告防伪标识 湘注协[2022]25 2022/9/15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武汉地区启用2010年新版防伪标 鄂注协函[2010] 2010/8/10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 湘注协[2016]79 2016/12/6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防伪标识备案、缴回等相关工 京会协[2020]5号 2020/1/14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申 京会协[2014]14 2014/12/9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启用新版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的通 琼协监[2008]10 2008/9/1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201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业 吉注协[2012]8号 2012/3/2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申 京会协[2018]16 2018/11/26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2010年度会 湘注协[2009]11 2010/1/1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 京会协[2011]13 20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