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苏建房改[2005]60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民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12-1
实施时间: 2005-1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8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房管局、房改办、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及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部长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房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城镇廉租住房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在住房上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或以相对低廉租金配租的社会保障住房。
  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现阶段各市、县(市)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市)可将供应对象逐渐扩大到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和最低工资线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三、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家庭住房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水平。住房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五、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县(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其申请、批准、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辖市具体制订。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来源:政府出资收购现有旧住房或从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中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含空关房、闲置房);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亦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之比乘以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确定。具体采取何种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要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水平。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免交营业税、房产税。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八、政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减免有关税费。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50平方米左右。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为非毛坯房,普通装修,保证居住功能。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政府所有和社会捐赠的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国有资产,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房管部门进行管理。
  九、廉租住房严格实行准入审批制度。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持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房改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房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房改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以适当方式予以社会公示,期限为15天,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予以安排。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予以租金减免;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报房改部门审查同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协议后,由房改部门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租;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租。
  十、加强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引进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改主管部门要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租金减免。对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空关6个月以上或不按合同缴纳租金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市)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房改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建设、财政、规划、房管、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同心合力,密切配合,确保我省廉租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 劳社部发[2005] 2005/12/15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 1997/1/1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 黔府办发[2007] 2007/7/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宁政发[2006]81 2006/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 浙财综字[2007] 2008/1/1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琼府[2006]11号 2006/2/21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 2003/4/1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