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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教审[1997]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教委
发文时间: 1997-12-31
实施时间: 1997-12-31
法规类型: 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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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中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其职责;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容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最终实行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它收入等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学校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问题;
  (三)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建设性支出、经营支出和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基金和奖学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的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转让或不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等问题;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合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帐、帐卡、帐实不符的问题;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或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中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抽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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