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184号
发文部门: 能源部
发文时间: 1992-4-23
实施时间: 1992-5-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7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能源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进行登记,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可收取登记费(包括证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油气勘查登记收费100元;
  (二)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收费300元;
  (三)原油50万吨以上、天然气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500元;原油10至49万吨、天然气1至4.9亿立方米的中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300元;原油10万吨以下、天然气1亿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200元。
  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收费按首次登记收费标准执行。重新登记的周期分别为:油气勘查3年,油气滚动勘探开发10至15年,油气开采15至20年。
  三、登记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费收入应用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2年5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1992]价费字第 1992/4/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0001/1/1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财综[2011]20号 2011/4/1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07/4/2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 沪财预[2008]11 2008/12/23
关于重新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税[2015]21号 2015/1/2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营业税问题 津地税流[2003] 2003/1/22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湘财综[2006]60 2006/10/9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18 1992/5/2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家税务系统 湘价费[2011]12 20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