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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184号
发文部门: 能源部
发文时间: 1992-4-23
实施时间: 1992-5-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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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能源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进行登记,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可收取登记费(包括证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油气勘查登记收费100元;
  (二)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收费300元;
  (三)原油50万吨以上、天然气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500元;原油10至49万吨、天然气1至4.9亿立方米的中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300元;原油10万吨以下、天然气1亿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200元。
  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收费按首次登记收费标准执行。重新登记的周期分别为:油气勘查3年,油气滚动勘探开发10至15年,油气开采15至20年。
  三、登记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费收入应用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2年5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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