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铁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18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4-20
实施时间: 1992-5-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铁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铁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铁道部门实行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制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审查发证费每证30元。
  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的印刷、发证过程中所需资料的审查(包括初审、复审)等费用的开支。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三、中央管理的铁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铁道系统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 桂财综[2008]84 2008/12/1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 桂财税[2018]20 2018/6/20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 鲁财综[2008]95 2008/12/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我区第五批不征营业税的行 桂财税[2007]85 2007/9/25
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 建标字第315号 1992/5/2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营业税问题 津地税流[2003] 2003/1/22
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03/4/25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政部公告2014 2014/10/2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 沪财预[2008]11 2008/12/23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黔财综[2003]44 200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