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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09]5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6-24
实施时间: 2009-6-24
法规类型: 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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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对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制定了新版《工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并相应制定了《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于2010年1月1日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会经费拨款方式、业务活动内容等方面的变化,新制度在会计科目上作了相应调整,部分科目的核算对象进行了重新限定,工会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正确使用。
  二、各级工会应当在2009年度年终决算前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
  三、各级工会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仍应当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10年1月1日起,工会应当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目,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0年年初资产负责表。
  新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请登陆深圳市财政局网站(www.szfb.gov.cn)。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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