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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民营胶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9]11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0
实施时间: 2009-5-20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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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由于海南农垦进行改革和体制的调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胶集团)下属的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下称金橡公司),接管海南天橡民营服务有限公司的民营胶收购、加工和销售业务。海南天橡民营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12月25日办理注销。金橡公司2009年3月4日在海南省工商局注册,并于2009年4月1日被海口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就金橡公司的民营胶收购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问题
  (一)海胶集团金橡公司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其发生的应税行为,由其向税务登记机关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
  (二)海胶集团金橡公司在各市县设立的民营胶收购站由其向所属市(县)国税局申请办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民营胶收购站只负责经营橡胶收购业务,不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三)海胶集团金橡公司在各市县设立的民营胶收购站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收购业务统一由金橡公司汇总向海口市国税局办理纳税申报,即各收购站所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联在经属地市(县)国税局审核后统一交由金橡公司作为进项申报抵扣。
  (四)金橡公司收购的民营胶委托海胶集团橡胶加工分公司进行加工的,加工分公司取得的加工收入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
  二、关于橡胶收购发票领用问题
  各市、县国税局应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6〕75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橡胶收购发票用量预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函〔2007〕99号)做好橡胶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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