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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6]7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5
实施时间: 2006-6-5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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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天然橡胶原产品税收征管工作,近年来,省局陆续制定和下发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不断规范橡胶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领购发放管理,有效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特别是实行收购发票总量控制后,发票开具的橡胶收购数量逐年趋近实际产量。
  但在对天然橡胶原产品的税收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各市县局对干胶总产量情况掌握不准、把关不严,收购发票开具的数量仍远高于实际产量或当地统计部门数据,部分市县发票开具的橡胶收购总量与其往年相比,起伏很大,变化异常;二是收购发票以手工开具,纳税资料的申报、受理、审核、统计工作量大、效率低下,信息的比对分析工作未能有效开展;三是主管税务机关普遍存在以税收负担率作为衡量征管是否到位的唯一标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没有按照规定开展必要的纳税评估,管理思路简单,管理方法粗放。
  针对以上问题,省局决定采取量化收购指标、强化信息比对分析、细化日常税收管理等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税收征管,具体规定如下:
  一、量化橡胶收购指标,实行发票用量预警机制。
  天然橡胶是一种多年生长的经济作物,其原产品产量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稳定性和均衡性,在没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当年的干胶总产量与上年相比,增减幅度不大。根据以上特点,按照收购发票填开的收购数量应与本辖区的干胶产量基本相符的原则,省局决定将各市县局收购发票开具总量指标实行额定制。从2006年起,省局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各市县上年干胶总产量作为本年基数,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下发各市县局(2006年基数随同本通知一并下发,见附件一),各市县局以此基数作为收购发票开具的总量目标进行控制。每年终后20日内,各市县局必须如实统计纳税人收购发票、橡胶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填报《经营橡胶收购纳税人开具发票情况报表》(附件二)报省局(征管处),凡收购发票开具的干胶产量超过总量指标20%以上的,必须具体分析原因,详细说明理由,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局(征管处)。各市县局应根据省局下发的总量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将指标科学合理细化量化,按月逐户(从事收购业务的纳税户)设定预警戒线,实行发票开具数量预警机制。
  为了确保总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实施,未经省局批准,纳税人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市县填开使用。纳税人跨市、县设点收购橡胶原产品的,向收购点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使用。
  二、启用软件系统开具发票,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为减轻纳税人的发票填开、数据统计和申报纳税工作量,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提高税务机关对抵扣凭证的受理、审核和检查工作效率,增强税务机关对信息的应用分析处理能力。省局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逐步在全省推行使用省局组织开发的橡胶收购发票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软件系统”)开具收购发票。该软件系统具有如下功能:(一)校验识别种植户。软件系统储存种植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详细住址等信息,只要输入种植户身份证件号码,系统自动校验识别并自动显示种植户姓名、住址等相关情况,信息相符的,方可开具发票。软件系统的校验识别功能既避免了手工开票对相同内容的重复填写,又可以确保发票开具的准确性;(二)自动生成购销台账和统计报表。软件系统根据收购发票开具情况自动生成分户台账、日汇总表、收购价格日登记表、会计报表等资料,确保纳税资料填报的及时性和真实性;(三)设定收购价格。一般来说,同一种橡胶原产品收购价格在当天没有涨跌变化,软件系统因此对同种产品在当天只设定一个收购价格,从而可以有效杜绝纳税人随意虚抬收购价格虚增进项抵扣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四)统一计算口径。我省农民向收购站销售的橡胶原产品的类别有胶水、胶片和杂胶等,上述产品与干胶的质量比差别较大,为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软件系统按照经科学测定的质量比系数将不同种类橡胶产品数量统一换算为干胶数量开具收购发票进行统计,确保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五)数据查询分析处理。1、软件系统在税务端设置的数据查询分析处理功能模块,可提供有当前橡胶购销价格信息以及各纳税户干胶产量警戒线,对纳税人报送的橡胶购销数量和购销价格超越警戒线规定幅度的,软件系统自动提醒税务机关及时制作约谈通知书,要求纳税人说明原因;2、根据本辖区种植农户的基本情况,软件系统设定有种植农户销售量警戒线,对种植农户销售量明显偏大的,软件系统自动提示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软件系统推行的具体步骤和手工版发票的截止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使用软件系统的纳税人可采取按户逐月方式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即纳税人发生收购业务时,根据收购的对象、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按日或按次分户登记《橡胶原产品收购清单》(附件三,以下简称“收购清单”),凭收购清单注明的月份合计收购数量、支付金额和月平均单价等信息按月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购发票抵扣联必须附有内容相符的收购清单,否则,其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收购清单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三、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认真实施精细化管理。
  (一)开展对工贸企业的评估工作。工贸企业是指具有加工干胶能力的经营橡胶原产品收购的纳税人。我省向岛外销售的橡胶原产品全部在岛内加工,掌握全省橡胶加工厂的加工产量便可从源头上掌握全省的橡胶干胶总产量。各市县局必须按照如下要求加强对橡胶加工厂的精细化管理:
  1.测定评估指标。橡胶原产品加工业属初级农产品加工,其产品型号单一、流程工艺简单,单位产品的耗电耗水较为固定,且易于分摊计算,因此掌握橡胶加工厂的加工产量可从加工厂消耗的水电量情况入手。从2006年7月1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对橡胶加工厂的干胶产量和消耗的水电量进行摸底调查,利用1个月的时间完成单位产品的耗电耗水指标测定工作,填制《橡胶加工业产品单耗情况表》(附件四)于8月10日前报省局,省局在汇总各地情况后综合测定全省平均数指标值下发市县局执行。
  2.健全资料填报制度。加工厂须按月报送《橡胶加工情况月报表》(附件五)和所支付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凡加工厂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的,必须向委托方(付款方)如实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为外市县纳税人的,市县局于每月终了10日内将委托加工情况通报委托方主管市县局,于每年终了20日内将所有受托加工外市县纳税人情况报省局(征管处)。加工厂受托加工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加强对商贸企业委托加工费的管理。商贸企业是指未设有干胶加工厂的经营橡胶原产品收购的纳税人。掌握商贸企业的橡胶收购销售情况可从其委托加工的产品入手,从2006年7月1日起,商贸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必须附有从加工厂取得的加工费发票复印件,对未附有加工费发票(复印件)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加工费发票注明的加工数量与同期所申报的橡胶收购销售情况明显不相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检查核实,以确保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
  (三)强化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从事橡胶原产品购销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收购站)所发生的收购或销售橡胶原产品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向收付款方开具收购发票或橡胶原产品销售发票,并以开具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对建账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市县局批准,可采取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方式,记录经营情况。对购销售橡胶原产品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规定从严查处,以确保流通环节税收收入。
  (四)构建橡胶购销价格信息查询比对系统。
  1.采集价格信息。从2006年7月1日起,从事经营橡胶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日登记当天的天然橡胶购销价格,按月填制《天然橡胶购销价格日登记表》(附件六),随同纳税申报表报市、县国税局(使用软件系统开票的纳税人,其价格日登记表在开具发票时自动生成并以电子介质方式报送)。市县局应在每月15日前将各纳税人报送的价格信息情况挂在FTP省局征管处 / 橡胶价格信息目录下。
  2.比对价格信息。市县局应按如下要求对价格信息进行比对:(1)将纳税人报送的价格记录情况与其同一天开具的收购发票、橡胶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购销价格进行抽查比对,抽查面不得低10%;(2)将各纳税人报送的价格记录情况进行互相比对;(3)将纳税人报送的价格记录情况与省局FTP局域网公告的其他纳税人报送价格信息进行比对。以上比对结果明显不符或发票注明的购销价格明显偏高的,应进一步检查核实,以防止用票单位采取虚抬购销价格方式虚开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严格核查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企业发生的橡胶购销业务,必须通过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专户进行反映,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须将税款所属期银行“对账单”随同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将企业“对账单”反映的资金收付情况与其同期发票注明的购销情况进行比对,信息不相符的,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有转付异地的大笔资金等异常情况的要跟踪检查,以防止购销双方互相勾结,利用虚开的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
  当前,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既是增值税管理的热点,也是税收控管的难点。橡胶收购企业违规使用发票的主要形式有两种,即虚开收购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收购发票是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创造条件。橡胶收购企业向购买方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购买方得以虚增进项抵扣,少缴国家税款。对于购买方少缴的税款,购销双方共同瓜分,非法获利。各市县局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规定,积极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切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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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税收征收管理工 琼国税发[2004] 2004/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