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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情况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注税协发[2007]1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11-14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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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使全省税务师事务所缴纳会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现将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二届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的《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情况公告办法(试行)》印发,自2007年开始实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情况公告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及《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使全省税务师事务所缴纳会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关于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税协发[2006]002号)和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交纳会员会费的通知》(冀注税协发[2006]9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开始,实行半年交纳一次团体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按季度涉税服务、涉税鉴证等业务收入总额的1%提存。上半年的会费于当年7月15日以前交纳,下半年的会费于次年2月15日以前交纳。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会费缴纳情况,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每年发文公告两次,同时在省税协外网网站上发布。8月15日前公告上半年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情况,次年3月15日前公告上年度全年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情况。
  第三条 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情况公告方法,根据按时交纳会费、未按时但已交纳会费、交纳会费不足、未交纳会费、经省税协批准缓交会费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五种类别进行全省排列。前两种类别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交纳会费数额由多到少依次排列;第三种类别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少交会费数额由多到少依次排列;后两种类别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省会在前、其他市由北至南的原则顺序排列。
  第四条 对按时交纳会费排列在前的税务师事务所,省税协进行通报表扬,优先安排参加省税协组织出省、出境考察学习活动,并作为评选先进税务师事务所条件之一。
  第五条 对少交、未交纳会费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限期追缴团体会员会费,并不列入评选先进税务师事务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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