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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按时缴纳会员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税注协[2010]3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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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2010年9月,经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党组研究决定,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实行了合署办公,对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统一管理。为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各税务师事务所上缴会费实行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现将上缴会费的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端正思想,认真履行义务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交纳管理办法》(中税协发[2006]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凡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入会管理办法》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按时、足额缴纳会员会费。按规定交纳会费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保证中税协及各省市协会履行职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的唯一经费来源;各税务师事务所都应提高对交纳会费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按规定足额缴纳会费。
  省税协秘书处将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该事项纳入年检。对隐瞒收入少缴或不缴、迟缴会费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个人会员,要视情给予通报批评、不予通过年检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二、严格按规定标准和时间,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交纳标准:团体会员按当年度税务代理、涉税服务、涉税鉴证等业务收入总额的1%交纳会费,执业个人会员按每人每年800元交纳,非执业个人会员按每人每年50元交纳。
  交纳时间:团体会员会费按季提取。上半年的会费,于当年7月15日前交纳;下半年的会费于次年2月15日前交纳;个人会员会费年终一次交纳,于次年2月15日前交纳。其中:执业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代收代交。
  三、几点要求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在交纳会费时一并上报单位半年或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晰,签章齐全。
  (二)为便于开具会费统一收据,请各税务师事务所交纳个人会员会费时一并附个人会员名单。
  四、省税协帐户信息及地址
  (一)帐户信息
  单位名称: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开户银行: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开户帐号:90104170020100117972
  (二)通讯地址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省税协
  邮编:250002
  联系人:赵霞
  电话:0531-85656655、85656651(传真)
  邮箱:sdshuiwushi@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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