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协字[1994]13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4-12-30
实施时间: 1994-12-30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自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筒称《注册会计师法》)颂布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各地成立了许多新的会计师事务所,一批达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的分所、分部,也相继独立。同时,随着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社会上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各地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方面要积极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坚持确保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质量的原则。今年是实施《注册会计师法》的第一年,我部在审查各地报送中注协的备案文件中,发现少数省份在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和审批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应由各省协会负责办理,各省协会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应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的规定以及〔93〕财会协字第 122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1)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文件的抄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如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需附非执业会员证复印件。
   (4)从事两年审计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材料的同时,应报送批准注册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列示的栏目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注册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日、考试或考核通过、从事独立审计年限等。
  二、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规范批准文件行文格式及内容。
  根据〔93〕财会协字第 121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各地批准成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除严格按文件规定审批外,批准文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单位;
   (2)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金数;
   (3)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姓名;
   (4)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及主任会计师和副主任会计师姓名;
   (5)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地点。 
  各省财政厅(局)批准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授权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1)财政厅(局)批准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文件的抄送件;
   (2)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及主任会计师和副主任会计师简历。
   (3)会计师事务所出资证明复印件;  
   (4)各注册会计师的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5)其他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各地批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和批准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文件,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同时没有报送以上所列备案材料的,将视同复审不合格,退回各地重新进行审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建立对新批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实地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应对当年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达不到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不定期对各地成立的新所进行抽查。
  附件: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略)
     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略)
     三、注册会计师审核表(略)
     四、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简历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公布取消、废止和失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规章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以及财政部公布第八批废止和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内容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3-4-14
实施时间:2003-4-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能力评 琼注协监[2012] 2012/3/26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会计师 沪发改价费[201 2011/2/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 沪财会[2006]27 2006/5/30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 浙注协[2016]44 2016/8/30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陕会协[2011]02 2011/6/28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闽政办[2014]14 2014/11/3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财务 鄂注协发[2012] 2012/12/20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办[2022]23号 2022/7/1
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 财会便[2020]37 2020/6/10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能力评 琼协注[2009]90 200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