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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费[201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19
实施时间: 2011-2-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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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要大力改善会计服务行业的执业环境,加强执业诚信建设,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本市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考虑业务的难易程度、业务的风险和责任、人力成本、相关费用、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具体制定收费标准。
  三、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其中,收费项目栏应当载明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包括是否预收款及预计收取时间)等内容。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工作人日数等内容。除业务约定书载明的收费金额以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或财物。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收费凭证。
  四、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本所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与服务及收费有关的具体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行业自律。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竞争,防止出现减少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降低质量标准、加大执业风险、危及行业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维护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施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七、加强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包括收费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以后,若发生委托事项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变更内容;若发生中途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违反相关法规、准则且情节严重的,由财政等部门依法定职权予以行政处罚。
  八、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本市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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