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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税协发[2001]10号
发文部门: 中国税务咨询协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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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咨询(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多次征求意见,并由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一致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考虑到部分地区协会已收取会费的实际情况,作为过渡,2002年团体会员会费的比例,可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自2003年起,团体会员会费一律按2%的比例收取。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及其地方组织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维护注册税务师的合法权益,规范交纳会费行为,根据《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入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交纳会费。
  第三条 团体会员的交费标准为税务师事务所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其他涉税的社会中介机构当年度税务咨询代理业务收入总额的2%。个人会员的交费标准为执业会员每年500元,非执业会员每年50元。
  团体会员的会费按季提取,上半年的会费于本年的7月15日以前交纳,下半年的会费于次年的2月15日以前交纳。
  个人会员的会费在年检时交纳。其中:执业会员的会费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代收代交。
  第四条 会员会费由省级协会负责收取,目前尚未成立协会的地区,暂由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代为收取。
  第五条 省级协会收取的会费(不含非执业会员的会费),在收取会费后的2个月内,按30%的比例上交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其余部分留省级协会。
  非执业会员的会费由省级协会全部留用。
  成都、武汉、西安3个副省级省会城市的市级协会与所在省的省级协会的会费分成比例,由省协会商市协会确定。
  第六条 会费用于按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各项开支,包括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理论研究和宣传、会员后续教育的培训、必要的办公设施及办事机构所需正常经费开支等方面。
  第七条 各级协会要加强对会费收支使用的管理监督,建立会费收支账簿,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作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八条 按规定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对不按照本办法交纳会费的会员,可按照本协会章程及《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不予年检、直至收回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下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中税协发[2006]2号  
发文部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6-2-17
实施时间: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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