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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0-29
实施时间: 2025-10-29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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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53号修正)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2025年11月28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一、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qswjcxk@hengqin.gov.cn ,邮件标题注明“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9号楼13楼财产和行为税科”,邮政编码519031,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意见”字样。
  税 屋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2025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本公告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202X年X月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由于全省各地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为进一步推进周边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减少征纳争议,营造公平统一的营商环境,现结合当前征管实际,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合作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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