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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23
实施时间: 2025-4-23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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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诸正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经营困难的一般纳税人申请阶段性缓缴增值税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按季申报的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因此,对您提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税务局申请参照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按季度申报,但税率不变”的建议,由于相关政策制定权在中央,我们将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二、关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明确特殊困难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对您提出的“存在经营困难,且在第一季度有较多未到期应收账款的”纳税人,若有符合上述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税款。
  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繁荣市场的重要力量。上海市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税费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与精准推送,帮助民营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助力民营企业合规经济、健康发展。
  在此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3日
  联系人:王玮琳           联系电话:54679568-66089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邮政编码: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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