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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9]2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4-12
实施时间: 1999-4-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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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060号)下发后,一些地市反映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局审批,其户次较多、程序复杂、不便操作。为了确保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及时到位,经研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三、如上两款以外的其他相关规定,仍按湘地税发[1998]06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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