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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25]6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3-18
实施时间: 2025-3-1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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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5月10日。
  二、年度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新增“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开展情况”栏目,请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填写有关情况)。
  3.2024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
  5.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5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5年5月10日前提交)。
  6.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其中,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情况”单独开发为新模块,请有相关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应模块中填写具体信息。年度报备结束后新增的相关业务情况,也应及时在该模块中进行报备)。
  7.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8.2024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9.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相关信息备案情况(该条为新增报备内容)。
  10.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4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4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
  5.2024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三、年度报备相关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责成专人负责,严格审核把关,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在送审数据前务必认真核对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填报的信息和数据与实际情况、工商登记的信息一致;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自查自纠报告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在年度报备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如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的需向省财政厅提请变更备案的情形,但未及时在省财政厅备案的,务必在送审年度报备数据前,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办理有关变更备案。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指定的业务联系人应及时申请加入“事务所备案咨询QQ群”(群号:226232064、224060415),省财政厅将在群内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政策文件和相关要求等,并及时沟通解决报备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如遇其他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报备期间,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确保顺利完成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
  (六)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登录密码重置,需向省财政厅提交经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签章的密码更改申请。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会计处024-22821841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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