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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会协[2024]8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0-8
实施时间: 2024-9-2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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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省注协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9月27日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综合反映与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科学发展水平,推动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内部治理,不断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50名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参加事务所综合评价:
  (一)上年度报送年检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的;
  (四)故意填列不实评价信息;
  (五)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排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同时提交省财政厅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省内设立总所的事务所要与分所合并报送相关数据。
  第七条 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应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注协将对各事务所报送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其综合评价得分,对得分前50名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将在省注协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九条 综合评价指标主要从业务收入、人力资源、党组织建设、内部治理、行业贡献、处理处罚等6项指标反映事务所状况。
  (一)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评价年度会计报表业务总收入。
  (二)人力资源包括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结构比率、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三) 党组织建设是行业党委对评价年度事务所党建工作考核情况及其他考核指标。
  (四)内部治理包括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支出、全额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五)行业贡献包括参政议政、担任行业职务、参与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参加上级部门(其他国家部门)或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工作、活动等。
  (六) 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条 综合评价指标排名依据第九条6项指标计算得分,总分为100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人力资源指标得分+党组织建设指标得分+内部治理指标得分+行业贡献指标得分-处罚及惩戒减分事项分值。
  其中:
  (一)业务收入规模指标权重占50%,满分50分,分四档累进计算:?
  业务收入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40分,计算公式:(业务收入/300万元)×40分;?
  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45分,计算公式:40分+[(业务收入-3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5分;?
  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48分,计算公式:45分+[(业务收入-1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分;
  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为第四档,满分50分,计算公式:48分+[(业务收入-3000万元)/(全省业务收入最高值-3000万元)]×2分。
  (二)人力资源指标权重20%,满分20分。
  1.注师人数规模指标权重占15%,满分15分,分四档累进计算:
  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在3人(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12分,计算公式:(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3人)×12分;
  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在3人-6人(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13分,计算公式:12分+[(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3人)/(6人-3人)]×1分;
  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在6人-15人(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14分,计算公式:13分+[(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6人)/(15人-6人)]×1分。
  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在15人以上的为第四档,满分15分,计算公式:14分+[(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15人)/(全省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最高值-15人)]×1分。
  2.人才队伍建设指标权重5% 满分5分
  通过财政部、中注协选拔认定的行业高端人才,每人次加3分;通过省财政厅、省注协选拔认定的行业高端人才,每人次加2分(同一注师具有多重身份时,只计分一次);
  事务所所属注师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得分1分。事务所上一年度有40周岁以下(包含40周岁)新注册的每人加0.5分,最高得1分。
  (三)党组织建设指标权重10%,满分10分。
  党群组织建设指标满分4分。事务所成立党组织的得2.5分;成立团组织、工会或妇女小组的,每成立一类组织得0.5分;事务所有应建未建立党群组织情况的,该项整体不得分。
  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指标满分4分。将设立党组织、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加强经费保障等内容写入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或写入分所管理办法由总所制定并下发的得2分;按要求细化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的制度安排(建立党组织与管理层沟通会商、共同学习机制,相互及时通报党建、业务发展情况。不满足“一肩挑”条件的,党支部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负责人列席,使党组织有效参与事务所的重大决策)的得1分;所在党组织书记任职情况:担任本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负责人,得1分;担任本所的其他合伙人(股东)或非合伙人(股东),得0.5分;担任联合党组织书记的,得0.5分。主要负责人为党员但未担任党组织书记的,该项整体不得分。
  加强群团和统战工作指标满分2分。评价年度内,按要求参加省市两级行业党委(总支)、团委(团工委)、工会、妇委组织的活动,得2分,存在未按照要求参加活动情况的,该项整体不得分。
  (四)内部治理建设指标权重10% 满分10分
  合伙人年龄结构指标满分4分。截止上一年度末,事务所50周岁以下合伙人数量,每人得0.5分,最高4分。
  信息化建设指标得分2分。建立独立域名门户网站得1分(总所统一建立独立域名的,视同分所独立建立),使用信息化办公系统得分0.5分;使用正版审计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得0.5分。
  信息化支出指标得分2分。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全省事务所信息化支出的比率。采取分段计算,共分四档,计算公式:信息化支出占比/全省事务所信息化支出占比最高值;大于等于50%得2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得1.5分;小于25%大于0得1分;为0的不得分。
  全额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指标得分2分。全额计提职业风险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得2分,未足额计提或购买的不得分。
  (五)行业贡献 指标权重10%,满分10分。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的得1分。担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得0.5分。(同一人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事务所参加省注协组织的各项检查、专项核查工作的每选派1名注册会计师得0.5分、每选派1名其他从业人员得0.3分,工作考核评价为优秀的每人次加0.2分,累计最高3分。
  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业务辅导授课、长期业务咨询及其他专家论证评审工作的得2分。
  注册会计师以专家身份对事务所进行业务辅导及咨询,每选派1 人加0.5分、最高2分。
  参加上级部门(其他国家部门)或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工作、活动(除检查、核查工作外),以事务所为单位参加的,每项得1分;个人参加的,注册会计师每人次得0.5分。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大、政协会议或省级以上媒体、刊物提交、发表与行业发展建设有关的议案、提案、文章的,得分=国家级数量×1分+省级数量×0.5分。以上各项合计最高得2分。
  (六)处罚和惩戒
  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考评年度减10分,考评年度后两年逐年递减2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每次减8分;受到公开谴责的,每次减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受到训诫的,每次减1分。
  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减2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20%计算;受到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以外刑事处罚的,每人次减5分。
  第十一条 公告后如发现事务所提供所需数据及信息严重失实,影响排名次序的,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排名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在省注协网站予以公布。对负有相关审计责任的事务所,由省注协惩戒委员会按照《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惩戒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惩戒。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事务所填报、省注协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排名中的事务所部分信息来源于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省注协负责对本地区事务所填报的综合评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省注协根据上报信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综合评价排名信息表。
  第十五条 省注协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发布《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答复公示期间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并对外正式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晋会协[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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