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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会协[2018]1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8-3-8
实施时间: 2018-3-8
失效时间: 2024-9-2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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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已经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第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3月8日
  附件: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综合反映与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推动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50名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前50名综合评价排名:
  (一)上年度报送年检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的;
  (四)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书面申请不参加综合排名的;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前50名综合评价排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同时提交省财政厅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设立分所的事务所要与分所合并报送相关数据。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报送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每年5月15日前,省注协将对各事务所报送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其综合评价得分,对得分前50名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将在省注协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包括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行业领军人才数量、党群工作情况、获得荣誉称号、行业贡献、处罚和惩戒等8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是指以事务所为主体开展取得的收入(包括鉴证业务收入和非鉴证业务收入,不包括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的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通过省注协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确认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全部注册会计师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情况;
  (四)行业领军人才数量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通过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省财政厅和省注协选拔培养的领军型人才数量;
  (五)党群工作情况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党建群建工作情况;
  (六)获得荣誉称号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获得并经省注协认定的奖励情况;
  (七)行业贡献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行业组织的相关工作、活动情况;
  (八)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两项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分值;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行业领军人才数量、党群工作情况、获得荣誉称号、行业贡献、处罚和惩戒情况等六项指标作为加减分项直接计算分值。
  (一)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每人减1分;
  (二)通过财政部、中注协选拔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每人次加3分;通过省财政厅、省注协选拔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每人次加2分;
  (三)建立党支部的事务所加2分;将注册会计师发展成为中共党员的或将事务所中的中共党员培养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每人加0.5?;注册会计师为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委员代表的,每人加1分;
  (四)获得省级及以上(含中注协)荣誉称号的,事务所每项加4分、注册会计师每人次加2分、其他从业人员每人次加分1分;获得市级(含省注协)荣誉称号的,事务所每项加2分、注册会计师每人次加1分、其他从业人员每人次加0.5分;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工作、活动,以事务所为单位参加的,每项加1分;个人参加的,注册会计师每人次加0.5分,其他从业人员每人次加0.2分;
  (六)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每次减10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每次减7分;受到公开谴责的,每次减7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每次减1分。
  (七)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减2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20%计算;受到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以外刑事处罚的,每人次减5分。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分值+注册会计师人数分值-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扣减分值+行业领军人才数量分值+党群工作分值+获得荣誉称号分值+行业贡献分值-受处罚、惩戒项目扣减分值
  (一)业务收入分值=(事务所评价年度业务收入/上一评价年度前50家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值)×8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分值=(事务所评价年度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评价年度前5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20;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外,在综合评价前50名事务所的相关信息中体现的其他指标均不计分,仅供社会参考。
  第十三条 公告后如发现事务所业务收入信息严重失实,影响排名次序的,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排名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在省注协网站予以公布。对负有相关审计责任的事务所,由省注协惩戒委员会按照《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惩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注协2015年1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晋会协[2015]8号)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会协[2024]85号
发文部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24-10-8
实施时间:202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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