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10-13
实施时间: 2022-10-13
失效时间: 2024-10-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9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商请给予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相关工作支持的函》(吉建联发〔2022〕37号)收悉,为保障我省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经认真研究,现就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考试组织部门和考试科目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的相关要求,将考试组织部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将考试科目调整为: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
  二、明确考试收费标准
  鉴于该项考试工作,一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考试后,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协助开展相关考试工作,且考试科目的调整不涉及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的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继续按照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考试时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客观题考试科目: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每人每科8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5元)。
  2.主观题考试科目: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每人每科84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9元)。
  三、相关要求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收费统一使用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103043310考试考务费”科目中,其中,考务费(客观题考试科目15元部分和主观题考试科目19元部分)全额缴入中央国库,考试费(客观题考试科目65元部分和主观题考试科目65元部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四、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告知我委,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下调股票上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证上[2021]53 2021/6/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苏价费[2013]33 2013/9/27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 川发改价格[201 2011/3/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标 苏价费函[2011] 2011/5/26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 渝价[2011]466号 2011/12/28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经发[2013] 2013/6/26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皖价费[2005]30 2005/11/28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 苏财综[2003]71 2003/6/1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我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 湘财会[2019]6号 2019/3/2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中医药大学新建和 闽价费[2012]18 20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