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费字[2012]19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5
实施时间: 2012-7-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1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红十字会,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卫生救护培训,促进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结合两年收支情况,经研究,卫生救护培训费仍按原标准执行,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红十字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可以收取培训费,每期培训实际课时不少于16个,收费标准每人每期72元。资料费按照实际成本收取。
  收费收入用于包括场地租用、组织考试、讲课酬金、教具耗材、证书及表格等费用。
  二、红十字会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三、各级红十字会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实施收费前应认真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海南省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服务 琼评协[2024]17 2024/6/25
关于重新核定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等 发改价格[2012] 2013/1/1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我省执 赣发改收费字[2 2012/7/2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 闽价费[2011]38 2011/9/16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补办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通 京发改[2009]17 2009/8/27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 青发改价格[202 2023/3/15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延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收费标 宁价费[2012]29 2012/10/10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国税局普通电脑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2003]16 2003/7/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 闽价服[2013]67 2013/4/15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导游员资格考试出国领队考试 京发改[2011]73 201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