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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金融[2024]25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3-1
实施时间: 2024-2-28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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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有关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4〕6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4〕7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4〕8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4〕9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4〕10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的通知》(财金〔2024〕11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经营类型
  纳入2023年度财务决算的金融企业经营类型主要包括[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共6大类,具体经营类型包括:
  (一)[银行类]:101.政策、开发性银行;102.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03.股份制商业银行;104.城市商业银行;105.农村商业银行;106.农村合作银行;107.农村信用合作社;108.民营银行;111.村镇银行;112.农村资金互助社;113.贷款公司;115.外资法人银行;116.所有权属中国的境外银行;117.住房储蓄银行;121.信托公司;122.财务公司;123.金融租赁公司;124.汽车金融公司;125.货币经纪公司;127.消费金融公司;141.金融资产投资公司;142.理财公司;199.银行其他。
  (二)[证券类]:201.证券公司;20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3.期货公司;211.投资咨询公司;221.证券公司子公司;222.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223.期货公司子公司;22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225.证券金融公司;299.证券其他。
  (三)[保险类]:301.政策性保险公司;302.保险集团(控股)公司;303.人寿保险公司;304.财产保险公司;305.再保险公司;306.健康险公司;307.养老保险公司;31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12.保险经纪机构;31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14.保险公估机构;315.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316.农村保险互助社;399.保险其他。
  (四)[担保类]:401.融资性担保公司;403.再担保公司;404.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405.政府性再担保公司;406.非融资性担保公司;499.担保其他。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50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02.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六)[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601.金融控股公司;602.金融投资运营公司;701.私募基金;702.行业保障基金;711.金融基础设施类企业;721.融资租赁公司;722.小额贷款公司;723.商业保理公司;724.典当行;799.其他金融机构;801.主权财富基金;999.其他。
  所有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开展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应包括合并数、母公司本级数和下属各级子公司数;金融企业无子公司的报送单户报表。
  二、有关报送要求
  (一)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区财政局
  请市国资委、市文资中心等市级国资监管部门组织本监管系统内纳入“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包括市管金融企业和市属非市管金融企业)做好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填报工作,统一收齐、审核、汇总和分析本系统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材料后,于2024年4月25日前将财务决算材料正式行文函至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统一收齐、审核、汇总和分析本区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材料后,于2024年4月25日前将审定的财务决算材料正式行文报送至市财政局。
  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函至或报送的财务决算材料具体要求为:
  1.纸质版文件:财务决算材料应报正式文件,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需按给定的模板格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表、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排列。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仅部门汇总数据即可,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
  2.电子版文件:提供经汇总后的各金融企业数据(jio格式文件,包括分户数据)和分户报告(打包发送);市级国资监管部门或区财政局的汇总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北京金控集团的母公司除按本通知要求提供本级和合并口径财务决算材料外,还需提供剔除单独进行绩效评价子公司(企业)数据后的合并口径的绩效评价报表材料(该口径数据需在企业财务分析报告最后部分进行重点说明,并将相关绩效评价数据报表按要求履行签字、盖章程序后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报送)。
  (二)直报金融企业
  直报金融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要求纳入北京市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范围,但不隶属于任何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报表范围的金融企业(即在北京辖内注册经营的民营、外资等金融企业)。直报金融企业应于2024年4月20日前将电子版财务决算材料直接报送市财政局。2024年8月15日前,以市财政局审定返还的数据为准,向市财政局报送纸质版财务决算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财务决算报表(以“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分析报告。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调整事项、加减分申请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4.以上财务决算、保值增值情况、绩效评价等所有报表(含零表)需报送合并口径和母公司口径共两套(均A3纸打印),其他文字材料、证明性材料等用A4纸打印(仅需合并口径),并按规定完成相关签字、盖章事项,否则无效。
  5.凡规定须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原件。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分析要求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报告体例和内容要求为:一是说明是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上年度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情况、年初调整情况及其原因、年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情况、发生的客观因素增加或减少情况及其原因、扣除客观因素后年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情况。二是原因剖析。保值增值实现较好的,说明亮点措施、特色做法;未实现保值增值的,务必深入分析原因,必要时对其中影响重大的因素进行具体业务案例阐述。三是下一步加大或实现保值增值的工作计划。
  四、其他事项
  (一)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将采用网络版和单机版并行的方式报送,网络版数据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二)市财政局计划于5月择期组织财务决算报表集中验审会,请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有关金融企业携带财务决算材料参加,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单机版软件(光盘)和用户操作手册同时配套发送给各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各报表单位亦可登录邮箱下载安装软件(具体邮箱名称与登录密码请联系市财政局金融处取得)。各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电子版数据请发送至邮箱:panguoyuan@czj.beijing.gov.cn。
  (四)市财政局将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全市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23〕786号)对各报表单位财务决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年度终了后按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附件:
  1.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4〕6号)
  2.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4〕7号)
  3.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4〕8号)
  4.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4〕9号)
  5.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4〕10号)
  6.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的通知(财金〔2024〕11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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