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发文文号: 京财金融[2000]119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7-3
实施时间: 2001-7-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四通集团财务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的呆帐,各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分年逐步核销,逐步提足呆帐准备,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北京市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将分年核销的呆帐和提取呆帐准备的情况于2001年8月底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北京市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外埠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经逐户、逐级上报,原由一级分行(分公司)报经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的,仍维持原审核、审批核销渠道办理。外埠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按规定审批核销时,由总行(总公司)负责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北京市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及北京市内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经逐户、逐级上报,由总行(总公司)负责汇总报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三、金融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金融企业定期提供其呆帐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帐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帐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和呆帐核销情况,有权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其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帐准备(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金[2024]10号 2024/1/19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 财金[2017]1574 2017/11/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 桂财金[2017]76 2017/12/29
关于开展2012年度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调查的通 财驻辽监[2012] 2012/3/12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问题 渝财企[2009]84 2009/12/31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 京财金融[2015] 2015/11/30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 京财金融[2021] 2021/6/17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 沪财金[2020]1号 2020/1/2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 津财金[2012]22 2013/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管金融企业负责人经 201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