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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2023]6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3-12-5
实施时间: 2023-12-5
失效时间: 2028-12-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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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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