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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7]72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10
实施时间: 2007-9-1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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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局规定和TF2006模块设置要求,车船税一律通过“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但各分局仍应将车船税信息及时录入税源登记模块,以便系统进行比对,提高征管效率。
  二、关于新老税种的衔接,区分不同情况:纳税人补缴2006年12月31日前应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按车船税税种及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计征;纳税人申报2007年应纳税款的,个人按车船税税种及新税额标准计征,企业暂按车船税税种及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计征,待年终汇算时,再按新税额标准计征2007年应补税款。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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