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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23-6-20
实施时间: 2023-7-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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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确定为: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其他类型房地产3%。
  二、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自2021年3月18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压力,根据我区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变化情况,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税负进行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现决定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公告》出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三、《公告》出台重点内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类与2号公告保持一致,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
  2号公告分地区规定了不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本公告不再区分地区,统一了全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即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其他类型房地产3%。
  四、《公告》出台理解难点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例如:我区某房地产公司于2023年7月征期申报6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不适用本公告;2023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适用本公告。
  五、《公告》出台落实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将对本《公告》开展政策辅导,对落实过程中各种情况密切关注并及时跟踪,确保《公告》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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