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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财会[2023]3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4-10
实施时间: 2023-4-10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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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我局制定了《温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浙财会〔2020〕5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准则、制度的要求,是否诚实守信,是否符合会计类奖励激励条件进行评价。
  二、评价原则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进的原则。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及市级单位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序推进。
  三、评价对象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对象为在温州市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以及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四、评价指标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由激励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三部分组成。激励性指标为加分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获得各级会计类先进会计工作者或最美会计人称号;
  (二)参与会计税务专家服务团和其他会计类公益服务;
  (三)各级会计类课题或论文获奖,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
  (四)获得各级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五)取得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六)积极提出会计制度、准则修订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并被会计管理部门采纳;
  (七)按时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八)按照“单位+人员”双维管理机制,及时准确更新当年度会计人员信息;
  (九)其他应予以激励的情形。
  约束性指标为扣分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六条等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票否决指标(直接定级为差)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据《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23〕6号)等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评价方式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会计人员自评和财政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会计人员自评是指会计人员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的次年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信用管理--信用评价申报”提交评价指标有关佐证材料的过程。
  财政部门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自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已掌握的相关信息对会计人员的信用进行评价的过程。
  六、评价依据
  财政部门通过以下渠道获取会计人员信用相关信息,经甄别后作为评价依据:
  (一)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会计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获取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二)其他部门反馈的违法案件和信用信息。包括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相关财务造假处罚案件、税务部门反馈的涉税违法案件和税务信用信息、公安部门反馈的经济违法案件、人民法院反馈的经济审判案件、审计部门反馈的财务造假或财务违规信息以及纪委监委或巡察部门反馈的财务违纪违规信息等。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过程中获取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四)其他渠道获取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七、评价结果
  根据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后的分值,确定会计人员信用等级。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区间为0-1000分,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较差(700≤A<750)、差(A<700)五个等级。
  八、异议申诉
  会计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人应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信用管理--信用评价申诉”提出申诉,财政部门经核实评价有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
  九、信用修复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会计人员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信用管理--信用评价修复”上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财政部门通过核查确定是否同意信用修复。
  十、信用应用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参加评选或被推荐为先进会计工作者或最美会计人的会计人员,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分值必须为优秀。评价时间未到三年的,需对其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评价后等级为优秀方可参加评选或推荐。
  (二)申报参加高端会计人才选拔或申报参加会计类专家库成员遴选的会计人员,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等级不得出现中等及以下等级。
  (三)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可以优先推荐参加全国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优先推荐参加会计类学术研讨会、优先推荐申报会计类研究课题以及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活动。
  (四)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相关会计人员信用情况将作为评委会评审的参考依据。
  (五)鼓励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信用情况作为职务晋升、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重要依据。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
  (六)依法向市信用办提供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并适时进行公示。
  (七)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面应用。
  十一、评价周期
  会计人员的信用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二、附则
  本办法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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