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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转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注会协[2014]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4-7-25
实施时间: 2014-7-25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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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会[201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认可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2、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
  二、上述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确认标准如下:
  1、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经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每年最多24学分,多余学时不再结转以后年度。
  2、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门科目,折算为24学分,每年最多24学分,多余学分不再结转以后年度。
  具体确认办法详见财政局有关学分确认申报的相关规定。
  三、学分确认程序
  1、执有会计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须在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中,打印自己过去两年内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查询页面。
  2、在该打印件上亲笔签名,并加盖所在机构公章。
  3、持上述盖章签字的打印原件,及参加培训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如果有),到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学时。
  完成上述步骤之后,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登录会计人员年检系统,上传经确认的学时打印原件。
  四、确认地址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18楼
  联系人:蔡东恩,联系电话:5093231。
  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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