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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22]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5-27
实施时间: 2022-6-30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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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大财经(工)委、网信办、发改委(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社保局、国资委(办、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切实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效遏制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以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国家建设能力为目标,紧抓执业质量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树立系统观念,加强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构建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的监管工作格局,发挥数字化改革优势,切实加强行政监管,不断完善行业治理,显著优化执业环境,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安全运行提供有力支撑,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二、优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单位加强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制度的宣传培训,指导单位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等要求,提升财会管理水平。持续推进单位和人员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诚信体系,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开展“浙企一表通”应用建设,探索企业财务报表电子报送,推动监管部门间会计数据共享,建立企业财务报表单一来源制度和会计信息质量大数据监管机制,系统解决企业财务报表多头报送、会计信息违规造假问题。
  (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推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严格执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压实企业审计委员会责任,科学设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标权重,提高质量因素权重,降低价格因素权重,完善报价因素评价方式,引导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从源头有效遏制恶性竞争。持续推进和优化政府购买审计鉴证服务,压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人责任,强化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采购管理。加强对选聘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规范银行函证业务。持续推进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电子化,着力解决银行函证数据不实、效率低下等问题,提升审计效率和质量。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函证中心或采用集中函证模式,由统一的部门集中处理函证业务,加强函证的请求、接收、保存、统计、分析等过程控制。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在省内法人银行开户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电子函证数据对接平台,推动银行函证集约化、规范化、数字化进程。
  (四)稳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深化会计师事务所“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持续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管理,优化会员注册、转所等办事流程,提升会员满意度。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告知承诺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完善监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宣传指导,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规范执业。
  三、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
  (五)加强行业日常监管。严格把好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入口关,依法依规审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强化执业质量监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严格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业务报备等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和预警,根据异常情况及时开展核查工作,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托“信用浙江”平台,依法依规共享、公开相关信息,将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连续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纳入“黑名单”并加大曝光力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保护投诉举报者个人信息,优化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做到“接诉必应、限时核查,查实必处、处则必严”,提高监管部门公信力。
  (六)充分发挥专项检查作用。完善专项检查制度,及时梳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风险意识淡薄、恶性低价竞争、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超胜任能力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持续跟进监督。加大影响恶劣典型案例的处罚和曝光力度,对违法违规者形成有效震慑。及时总结提炼专项检查经验做法,将经验成果转化为长效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监管制度。
  (七)推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创新监管形式,建立由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大财经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浙江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行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协同研究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实现多跨协同,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八)数字赋能提升行业监管水平。根据财政部部署,总结推广我省“一库一码全链条”监管经验,做好审计报告“一码通”试点工作,完善审计报告数据单一来源制度。高质量实施审计报告统一报备上传、赋码防伪、加密存储、查询验证;通过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及时锁定有照无证机构和挂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疑点分析和异常预警,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监管格局,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从源头治理虚假审计报告、无证经营等“顽疾”。
  (九)加强财会监督检查力量。统筹省市县三级监管资源,探索发挥市县财政部门就近监管优势,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加强各级财政部门财会监督力量,选调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财会监督队伍,采取措施提升财会监督人员适岗能力。通过政府购买会计中介机构服务等方式,为财会监督有效实施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四、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
  (十)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要求和指标体系开展一体化管理检查评价,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十一)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审计风险承担能力。加强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情况监督,规范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部署,结合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要求,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群体、风险状况等客观差异的基础上,探索实行行业集中投保,督促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提升风险承担能力。
  (十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品牌建设。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打造一批有全国影响力的浙江品牌。引导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错位发展,形成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有序竞争、持续发展的良好格局。
  五、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
  (十三)落实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大对审计准则的宣传和指导力度,持续加强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委员会作用,建立统一的政策咨询收集机制,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优化审计程序,加强执业质量管理,提高对财务舞弊的甄别能力。针对职业道德规范执行的薄弱环节,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改进和规范执业行为,增强审计独立性,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十四)加强专业培训教育。聚焦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专业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职业道德等重点,健全培训供给组织保障体系。依托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等培训主体,高效配置培训资源,完善“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加大行业人才分类分层培养力度,不断提升培训效果和质量。
  (十五)强化行业自律约束。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浙注协〔2017〕43号)等相关规定,加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年度检查。遵循客观与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科学运用行业惩戒手段,对违法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大惩戒力度,净化行业执业风气。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红色根脉强基工程”实施要求,持续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合伙协议),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决策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扎实推进“3+2”行业党建标准化建设,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行业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打响浙江注册会计师行业“红色引擎促发展”党建品牌。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将相关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财政厅要发挥统筹抓总作用,推动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运作,牵头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监管效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发挥行业组织优势,健全协会决策运行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注册会计师行业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结合实例增强典型宣传,让社会公众全方位、多视角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力和社会认同度,吸纳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5月27日

  《浙江省财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行业发展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会计审计机构增强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有效发挥财会监督作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遏制财务造假,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提升审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六章十八条。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包括实施意见的目的、工作原则、工作方法等内容。第二部分是优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主要包括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规范银行函证业务,稳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四项内容。第三部分是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主要包括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发挥专项检查作用,推动建立监管协同机制,数字赋能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加强财会监督检查力量五项内容。第四部分是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主要包括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审计风险承担能力,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品牌建设三项内容。第五部分是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主要包括落实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专业培训教育,强化行业自律约束三项内容。第六部分是加强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三项内容。
  三、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着力构建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的监管工作格局,发挥数字化改革优势,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安全运行提供有力支撑,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会计处汤春莲,0571-8705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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