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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函[2021]1633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1-9-28
实施时间: 2021-9-28
法规类型: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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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监管制度衔接,规范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进行了修订,新增附件《第二十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则中季度报告相关规定,包括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股票买卖窗口期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定期报告相关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第二十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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