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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6-5-31
实施时间: 2016-5-31
法规类型: 基金 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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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信披办法》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经前期准备,现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将于2016年6月1日上线试运行。本次试运行信息披露备份对象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自主发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顾问管理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面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开放信息披露备份功能。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即PXXXXXXX)、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的现有密码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报送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中,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报送月度报告,即基金净值信息。
  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顾问管理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报送基金净值信息,此类基金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暂不作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具体登录方式和操作流程请在信息披露备份系统首页下载用户使用手册参考阅读,试运行期间如遇问题,可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pfid@,同时可通过在线QQ获得技术支持。
  为落实不同私募基金差异化自律管理,我协会正在组织研究制作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内容与格式指引。欢迎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此项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发送至邮箱pfid@。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正式运行相关安排、投资者信息披露查询功能开放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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