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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9-21
实施时间: 2018-9-21
法规类型: 资产评估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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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市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浙财企[2016]128号)、《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企[2017]92号)的规定,以及《关于开展2018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8]57号)工作要求,我市将于近期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我市范围内2017年12月31日前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且已依法向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今年已被省评协列入执业质量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再列入本次重点检查(仍需开展自查),具体名单见《检查对象名录》(附件1)。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检查范围以检查对象在2017年的执业情况为主,同时兼顾检查对象内部管理和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财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对执业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是否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评估方法以支持评估结论,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行为。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对涉及投诉举报的资产评估报告将进行延伸检查;对与被查资产评估报告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含以前年度出具的)可以进行查阅;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资产评估委托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
  三、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分为机构自查和重点检查。2018年9月启动,10月底前完成。
  (一)机构自查
  全市范围内14家机构应成立自查工作小组,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和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内部自查,于2018年9月27日前向市财政局企业处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附件3)(有关电子文档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请同步发送至邮箱515681220@)。
  (二)重点检查
  1.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机构自查完成后,市财政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2家资产评估机构并依法进行公示,送达检查通知书。检查对象收到检查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梳理内部管理制度,抓紧做好已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
  2.成立检查工作组。检查工作组由湖州市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
  3.上报资产评估项目信息。检查对象应填写并上报《资产评估项目信息表》(附件4,表格电子文档和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应同步发送至邮箱515681220@),并按照《需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清单》(附件5)的要求,完成相关资料及工作底稿和内部管理制度整理归档工作。具体截止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4.开展财政检查。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25日,检查工作组对报送的检查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
  5.出具财政检查报告。检查工作组于检查结束后,向市财政局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及处理建议和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6.作出检查结论与处理决定。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今年是我市首次开展资产评估检查工作,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应高度重视,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专业技术指导作用,为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人员支持和专业意见。
  (二)依法行政,规范检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浙财监督[2017]54号)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控制行政风险。对金额重大、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要召开专家论证会,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尺度,确保公正执法。
  附件:
  1.检查对象名录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3.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
  4.资产评估项目信息表
  5.需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清单
  湖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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