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办规发[2018]1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9-3
实施时间: 2018-10-1
失效时间: 2021-9-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1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精神,深化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落实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其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依托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合理降低物流领域费用。积极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负责)全面落实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进一步降低机场地面操作费用,强化集货能力,降低航空物流综合成本。(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公司负责)积极开展部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推行载货类车辆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并给予适当通行费优惠;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物流市场秩序
  (三)优化道路运输通行管理。做好跨省大件运输许可全国联网运行工作,进一步优化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程序,缩短时间,降低成本,提升大件运输许可管理水平。落实国家有关优化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政策,强化对危险性较高的“爆炸、剧毒、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促进安全便利运输。完善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制度,规范通行程序,优化车辆限行、禁行措施。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宁夏邮政管理局负责)
  (四)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计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避免重复罚款。原则上所有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要科学合理,符合治理工作实际。持续推进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治理,适时启动不合规平板半挂车等车型专项治理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公路货运罚款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落实罚缴分离。(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负责)制定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明确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工作措施,每季度对“一超四罚”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必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充分发挥交警、交通服务监督电话作用,完善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与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计分与处理,建立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共享及制约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积极推进年审结果签注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逐步实现车辆道路运输证异地年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负责)
  (六)简化快递企业备案手续。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快递领域工商登记“一照多址”改革,进一步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自治区工商局、宁夏邮政管理局负责)
  (七)推动货运通关便利化。加快推进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宁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广应用,实现一点接入、共享公用、免费申报,年底前完成70%的业务覆盖率。(自治区商务厅、银川海关负责)
  三、优化综合服务供给
  (八)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在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项目,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禁止随意变更。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九)统筹推进物流枢纽布局建设。积极对接国家级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建设具有多式联运功能、支撑保障区域和产业经济发展的综合物流枢纽,并在规划和用地上予以重点保障。加快我区向西开放国际通道和陆海联运通道建设,大力拓展空中航线,促进航空口岸、航空物流园、综合保税区、通航产业园融合发展。依托银川公铁物流园建设银川国际公铁物流港;依托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惠农陆港,推进陆港现代物流集聚区建设。推进中卫铁路综合货场、迎水桥作业区建设,推动大宗物流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银川市、石嘴山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推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发展。引导企业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探索农产品运输厢式半挂车多式联运和驮背运输,减少货物接驳转运环节,大力发展公路甩挂运输。发挥“公铁、公铁水”多式联运资源集约、时间节约优势,降低物流综合成本。继续拓展国际货运班列联运路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宁夏邮政管理局、中铁兰州局银川货运中心负责)
  (十一)完善城乡物流网络节点。支持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中心、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相关单位物流资源与电商、快递等企业的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加强配送车辆停靠作业管理,结合实际设置专用临时停车位等停靠作业区域。加强物流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供销社、宁夏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拓宽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作用,为物流企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渠道(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工作局、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针对物流企业开展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负责)
  四、加快发展智慧化物流
  (十三)发展物流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培育冷链物流、快递物流、跨境物流等新业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通过搭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发展智能化物流新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创新物流资源配置方式,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职能匹配,减少迂回、空驶运输和物流资源闲置。(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邮政管理局负责)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及装备,加快智能化发展步伐,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降低仓储管理成本。(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宁夏现代物流协会、宁夏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
  (十四)推广物流装载单元化。加强物流标准配套衔接,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促进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标准化,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循环共用,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的衔接,提升物流效率,降低包装、搬倒等成本。(自治区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宁夏邮政管理局、中铁兰州局银川货运中心负责)
  五、推动产业协同发展
  (十五)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对接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大力支持第三方物流发展,鼓励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将自营物流面向社会提供精细化、专业化物流服务,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引导企业对物流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物流管理水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统计局、宁夏邮政管理局负责)
  (十六)强化物流企业创新能力。结合智能制造专项和试点示范项目,推动关键物流技术装备产业化,推广应用智能物流装备。鼓励物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科技创新能力,扶持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各类科技型企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分别牵头负责)
  六、推进数据资源共享
  (十七)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依托部门、行业大数据应用平台,推进航空、铁路、公路、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质监等跨地区、跨行业物流信息互联共享,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公用、信息互通,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加强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物流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托行业协会逐步开展我区物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推动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宁夏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宁夏现代物流协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6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6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苏政发[2016]26 2016/2/26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 2018/10/2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7]1号 2017/1/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 湘政办发[2016] 2016/10/2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 湘政办发[2017] 2017/6/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内政发[2016]28 2016/2/27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 湘政办发[2018] 2018/9/3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 深府办规[2023] 2023/6/2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 粤府[2017]14号 2017/2/24
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48号 2016/8/8